维权|泳池停摆40天,会籍不给顺延!济南一健身房推责“第三方”引纠纷
涉法维权 | 2026-05-14 11:36:07 原创
王相宜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炎炎夏日将至,正是游泳健身的好时节。然而,济南GT健身历下文体会馆的泳池却贴出了一纸“停业整改”通知。更让会员们心寒的是,健身房明确表态:“由于并非我方经营原因导致停业……暂无法统一为大家顺延会籍及课时。” 这意味着,花真金白银办的会员卡,正随着池水一起“蒸发”。

5月11日下午,该健身房泳池前台围满了会员,大家对着手机屏幕上的停业通知议论纷纷。“刚花三千多办的年卡才用了一个月,说停就停还不给顺延,这钱花得太冤枉了!”市民王女士气愤地说。一旁的张先生也面带愁容,声音中满是愤慨和疑惑:“就算施工方质量差,那也是你健身房收了我们的钱,怎么能让我们这些顾客替‘第三方’的过失买单?”
带着消费者的困惑,记者就上述通知内容采访了GT健身的工作人员,门店销售经理闻言也是大倒“苦水”。“大家看到的闭馆通知表述属实。其实我们比会员更着急,泳池停业整改是第三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去年修了一次没修好,不是我们的经营问题,我们也是受害方,目前公司正在跟责任方协商追责,现在公司确实没法统一顺延会籍,不然就等于替别人买单了。”
“既然‘施工方’是健身房的签约方,当时健身房没有做好工程验收,施工质量出问题导致服务中断,这难道不属于健身房对消费者的违约行为吗?”记者追问道。该销售经理沉默片刻后,表示只能将公司法务的立场转达给会员,至于更具深度的法律定性,自己无权给出更详尽的解答。
针对健身房“责任不在我方,暂不给顺延”这一脱离契约的说法,记者采访了山东齐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段学谦。“健身房以第三方责任为由拒绝顺延会籍或退费,于法无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
段学谦进一步解释,健身房与会员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第三方施工问题属于健身房与第三方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会员的合同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健身房提出的“维权到底”说法,段学谦建议:“健身房可以向第三方追责,但不能将维权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会员有权要求顺延会籍、提供替代服务或退还对应时间段的费用。”
5月13日,记者致电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了解到,目前已有多名会员投诉此事,要求店家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而非单纯以一句扑朔迷离的“施工质量缺陷”就让会员吃下哑巴亏,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移交相关部门督促解决。记者再次联系GT健身相关人员,回应称,公司会继续与责任方沟通,同时研究会员权益保障方案,尽快给出答复。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王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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