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知产丨一张公众号AI配图引官司,法院判决:简单指令生成不算作品,不侵权

山东法制报 |  2026-05-14 11:35:48 原创

屈庆春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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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轻点,AI就能画出风景、人物、节日插画,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版权争议也随之而来。用AI生成的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随便用网上的AI生成图会不会涉嫌侵权?今年2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山东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案,用一场“幼儿园公众号文章配图”引发的诉讼给出清晰司法指引。

幼儿园用网图发公众号,几个月后收到索赔电话

2024年12月20日,冬至前一日,济南一家幼儿园在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节气科普文章,配图是网上随手搜到的一张冬至主题图:黑色背景、红灯笼、饺子,画面朴素。

发布该文章的老师认为这是一张普通的节日宣传图,用于校园正常科普,并没有多想。可几个月后,远在哈尔滨的一家服务公司突然打来电话:“你们使用的图片是我们已经登记版权的美术作品,已经构成侵权。”

对方拿出了作品登记证书,要求幼儿园删除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50元。“这张图就是网上随便搜的,看上去很普通,没有独特设计,怎么会是受保护的版权作品?”幼儿园负责人坚决不认可索赔请求,该公司随即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查出原图竟是AI生成

案件受理后,市中区法院计划先进行调解,尽量化解矛盾。但原告哈尔滨这家服务公司态度十分坚决,坚持要求赔偿。幼儿园一方不认可侵权,调解无果。案件只能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庭审现场,原告当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明自己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幼儿园则提出质疑:“这张图片只是普通的节日配图,看不出独创性和设计感,根本谈不上侵犯著作权。并且校园公众号受众有限、使用图片时间短,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承办法官顾伟媛仔细查阅案卷后,发现了关键疑点:这张图片的风格、构图都高度符合AI生成特征,她要求原告提供图片的具体创作过程。原告提交的材料显示,该图片来自一款AI绘图软件,使用者仅输入了“黑色背景、红灯笼、饺子”等简单提示词后一次性生成,没有没有进行任何后期修图,只是从两张生成结果中选择了一张,添加上“冬至”等文字信息申请版权登记。

案件事实清晰起来,这份引发诉讼的“作品”,本质上只是几句简单指令“点”出来的AI图片。

法院认定案涉图片智力投入极其有限,不算作品

顾伟媛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认定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为权属初步证据,登记机关仅对作品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独创性实质判断。在原告自认案涉作品为人工智能生成并提交生成过程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突破作品登记的形式要件,直接对案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符合作品认定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

确认图片为AI生成、且创作过程极度简单后,顾伟媛系统查阅了北京、江苏等地同类案件判例,对照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终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智力成果,AI只是辅助工具,其生成内容能否构成受保护的作品,关键不在于是否登记,而在于是否投入了足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

结合案件事实,案涉人工智能图片的生成提示词仅为“黑色背景、红灯笼、饺子”等画面元素的简单罗列,无叙事性和独特审美选择,并非具有创作性的指令;图片为一次性生成,未进行提示词修改、参数调试等操作……

市中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人类在案涉图片生成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极其有限,最终的图片表达缺乏独特的个性和创造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驳回原告哈尔滨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AI创作别只“点菜”,要“掌勺”

作为山东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该案判决为AI时代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审判参考。顾伟媛说,即便图片完成了版权登记,只要没有人为的智慧投入和创造性表达,就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作,而不是AI的自动输出。

顾伟媛提醒,使用AI制图想要避免侵权,真正形成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注意不要使用一次性简单指令,需通过多轮细化提示词修改,加入个人审美与创意,主动调整色彩、构图、参数,让人的创意主导画面。同时注意保留完整创作过程记录,便于证明独创性投入。简单来说,不能只当“随口点菜的顾客”,要做“掌控创作的厨师”。

责任编辑:屈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