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未达标还拒配合鉴定?法院:合同解除,卖方全额退赔

地方法治 |  2026-05-16 05: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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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B公司以75万元价格,购买一台3D视觉封头筒体全自动开孔切割机器人及配套软件,用于封头、筒体切割生产。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37.5万元,A公司将设备送至B公司厂区。随后双方产生争议:B公司主张设备切割精度、坡口角度、封头类型均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拒绝验收付款;A公司则以未收到二期款为由,将设备锁机,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B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各项损失。

诉讼中,B公司申请对设备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但A公司拒绝开机、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检测,作退案处理,产生鉴定费用5.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设备封头切割验收合格及筒体切割功能试验验收合格系各节点的付款条件,但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前述两种情况已实现验收合格,且A公司拒不开机配合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机构退案,应视为其提供的案涉设备无法满足案涉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参数,属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B公司要求解除案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货款退还问题,因A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 37.5 万元货款,B公司应将设备退还A公司。

关于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问题,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B公司处开始调试后 90 天内实现筒体切割功能验收,应支付 违约金。同时,B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应由违约方A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A公司返还货款、取回设备,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鉴定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杨洪刚(经济开发区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起设备买卖合同纠纷,给企业交易提了醒。

一、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滥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但前提是:己方已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卖方未完成合格交付,无权以“未付款”为由抗辩。

二、设备质量有争议,卖方负有举证责任。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法定担保义务。买方申请质量鉴定,卖方拒不配合,导致无法查明质量状况的,法院可依法推定质量不合格,由卖方承担不利后果。

三、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落空,可解除合同。设备无法实现核心功能、无法正常生产使用,属于典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还可主张赔偿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维权损失。

特别提醒: 企业在设备买卖中,应明确验收标准、付款节点与质量责任;发生质量纠纷时,应积极配合检测鉴定,恶意阻碍事实查明,终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

(平阴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