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服务指南来了,这些人群可享受服务

央视新闻    2026-05-15 06:27:00

为满足失能、高龄、慢性病等特殊人群居家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今天发布了《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包括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但因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经评估符合条件,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并在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服务形式。

《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对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作出了规定。鼓励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对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安全适宜、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居家医疗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尚未签约的,同步与家庭病床患者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做好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医生服务衔接。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原则上是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患者,同时须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适合在居住场所检查、治疗、康复和护理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含失智)、高龄、残疾的患者;

2.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3.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的患者;

4.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需连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服务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及药学专业等医务人员上门单独或组合提供服务。原则上,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具备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护士应当具备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宁疗护培训、具备服务资质。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应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在居住场所使用。

各地应在调查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执业风险和服务现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执业范围和服务能力选择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服务:提供日常查体、病情评估等基础医疗服务,并按要求为患者提供上门建床评估、建床、巡床、转诊、撤床等服务;

2.检查检验服务: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肝肾功能、血生化等常规检验项目的采样送检及心电图、常规B超、血糖监测等床旁检查;

3.护理服务: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等;

4.康复治疗服务: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各种物理因子疗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等;

5.药学服务:根据患者病情提供评价药物治疗需求、用药清单整理和制作、药物咨询、用药教育、整理家庭药箱、药品不良反应筛查、药物相互作用筛查、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6.安宁疗护服务:评估服务、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社会支持和人文关怀等;

7.中医服务:针刺、灸法、推拿等临床安全有效、适宜在家庭病床中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等;

8.咨询指导:建床指导、预约转诊、健康管理、康复指导、中医指导、护理指导、营养指导、病情咨询等;

9.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在线查床,互联网+护理、互联网+康复、互联网+中医、互联网+药学等服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管,要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监督,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指南》要求,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不设床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在医联体牵头医院完成有关培训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务人员带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处理。医护人员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指导患者(或监护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并及时采取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家庭病床服务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服务。

(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