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烟台振华商业集团子公司被人社部门行政处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15 12:24:42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栏获悉,4月16日,烟台振华集团莱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振华集团莱州购物中心”)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显示,振华集团莱州购物中心的违法事实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罚机关对其罚款1.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莱人社监罚决﹝2026﹞006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烟台振华集团莱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202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路鹏飞,由烟台振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烟台振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晓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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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