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巢湖路桥被行政处罚10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15 12:25:43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安徽)行政处罚信息栏获悉,4月30日,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巢湖路桥”)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内容显示,巢湖路桥的违法事实为: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其违法行为类型所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内容:罚款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合交罚﹝2026﹞3300008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广才,由合肥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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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