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绝为7岁男童开通网银,其父起诉银行,法院:驳回

扬子晚报    2026-05-15 21:59:11

7岁男童开通银行卡,银行方拒绝为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转账、理财等功能。孩子父亲代理起诉银行,称对方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近日,该案经一审、二审,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未成年人起诉银行的案件,判决结果划定了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的法律边界。

2025年初,刚满7周岁的小张(化名)在父亲陪同下,前往兴化某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填单时,小张父亲勾选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服务。银行方为小张办理了开户及基础储蓄业务,但拒绝了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转账、理财等功能的申请。

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和风险防控要求,16周岁以下客户不得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仅允许监护人通过专用版手机银行进行管理;购买理财产品则须年满18周岁。银行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保护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诈骗、非理性消费或投资亏损。小张父亲对此并不认同,认为银行以年龄设限,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

为此,小张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银行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方认为,银行按年龄限制金融服务,违反了平等原则和取款自由原则,且未按照开户申请约定提供全部服务,已构成违约。被告银行则辩称,客户享有经营自主权,高风险金融功能的开通,须以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银行已为小张提供柜面取款、限额非柜面支付等基础服务,保障了其基本储蓄权利。拒绝开通网银转账、理财等高风险功能,是履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也符合金融适当性原则。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障储户取款自由,并未强制要求开通所有电子办理渠道。本案中,银行已提供柜面服务及限额内的非柜面服务,保障了小张的基本储蓄权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属于增值金融服务,非银行的法定义务。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金融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银行依据安全性、适当性原则对其账户功能进行限制,以防范资金风险,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上,兴化法院一审驳回了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张一方上诉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