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罚!蓬莱一燃气公司被罚5万元
烟海e家 2026-05-16 07:43:32
烟台融媒5月16日讯(记者 张丞)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烟蓬市监处罚〔2026〕276号,蓬莱振兴燃油有限公司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5万元。
公示信息显示,蓬莱振兴燃油有限公司擅自定制、发放同业经营者的虚假名片,传播虚假的液化气价格。因虚假的价格信息低于同业经营者的公示价格,引发同业经营者的客户产生价格质疑,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八条,该条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蓬莱振兴燃油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鉴于当事燃气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决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姜合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