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石材开裂,业主自行拆除全部材料,损失扩大部分如何担责?

地方法治 |  2026-05-17 1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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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过程中遭遇质量问题,业主往往心急如焚。但若未经与承揽人协商,擅自将全部定作物拆除更换,因此扩大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对违约损失分配作出认定。

原告张山因装修需要,向某石材经营部订购全屋装修所需石材,总价5000元,由某石材经营部包安装。安装完毕后不久,张山发现其餐厅及主卧室窗台的石材出现拼接缝裂痕、移动脱胶问题,另发现石材安装施工时造成部分窗框磨损。经张山与某石材经营部沟通,该经营部安排工人进行打胶处理,并称窗框损坏由安装工人自行赔付。此后不久,张山发现餐厅及主卧室窗台又出现拼接缝裂痕、移动脱胶问题,且一直无人赔付其窗户维修费用。张山多次与某石材经营部沟通赔偿事宜未果,遂自费修复窗体一处花费100元,并将已安装全部石材拆除,另行选择案其他石材安装完毕。张山以某石材经营部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石材经营部退还材料费、赔偿修复费等共计5100元。某石材经营部认为石材本身无质量问题,问题在于安装环节,且仅损坏一处窗体,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石材经营部按照张山要求定制石材并安装,交付工作成果,原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石材经营部作为承揽人,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张山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某石材经营部交付的石材存在拼接缝处裂缝、脱胶移动等问题,某石材经营部已构成违约。对于张山主张的窗体修复费100元,因有证据证实且石材经营部未能充分反驳,法院予以支持。

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在未与石材经营部协商选择修理、重做等合理补救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包括无问题石材在内的全部石材移除并另行更换,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应如何认定。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张本荣: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的适用。

一、承揽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及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石材经营部交付的石材存在拼接缝裂缝、脱胶等质量瑕疵,违约事实明确,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定作人负有“减损义务”,不得放任损失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该条款确立了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其立法本意在于: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通过课以非违约方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避免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同时防止违约方因非违约方的不作为而承担本可避免的额外损失。此项义务属于法定的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并不产生向违约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是导致非违约方就扩大部分的损失丧失赔偿请求权。

三、本案对减损规则的具体适用

本案中,石材经营部交付的石材虽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但石材经营部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可以采取修理、对开裂处重新打胶、对损坏窗体换新等方式进行补救。原告未与石材经营部就补救方案进行协商,亦未给予石材经营部合理的补救机会,即自行将全部石材(包括无质量问题的部分)拆除并另行更换。

法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必要的止损范围,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构成“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据此,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某石材经营部退还原告2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窗体修复费100元因损失已实际发生且可归责于石材经营部,予以支持。

四、裁判提示

本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承揽工作成果存在质量瑕疵时,应遵循以下法律路径维护自身权益:

1. 固定证据:对质量瑕疵的位置、形态、数量等进行全面、清晰的拍照、录像固定。

2. 及时通知:第一时间向承揽人提出异议,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沟通凭证。

3. 给予补救机会: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等违约责任,不得径行自行处置。

4. 避免损失扩大:在承揽人明确拒绝或迟延履行补救义务后,方可寻求替代方案,但替代方案应以合理、必要为限。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当事人虽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定的减损义务。擅自扩大损失的行为,最终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历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