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政通海右 | 2026-05-17 08:43:5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26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实现“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统筹谋划推进省政府立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积极推动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在具体立法项目中明确党领导有关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聚焦重点领域,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主动对标“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深入研究分析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重点安排数据条例、促进公平竞争条例、供销合作社条例、土地管理条例、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等立法项目。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重点安排农村公路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围绕推动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安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节约用水条例、黄河口国家公园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小清河管理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围绕服务文化强省建设,重点安排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学前教育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安排罕见病防治条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法律援助条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防治学生欺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立法项目。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重点安排地名管理条例、档案条例、地震群测群防办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等立法项目。围绕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安排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收保障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审计监督条例、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立法项目。
三、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协同性。加强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沟通,主动邀请其指导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审议准备工作,积极做好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有效衔接,统筹安排配套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科学立法,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注重解决地方实际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优化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持续提升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权限,遵循立法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分期分批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开展清理。用好“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形式,探索开展立法快速响应机制试点,及时、有效解决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宣传,找准切入点,做好立法准备、起草、解读等各环节工作与立法宣传的结合,将立法宣传贯穿立法全过程。
(三)提升立法审查质效。建立健全立法起草审查制度,丰富起草形式,细化审查内容,完善审查标准和程序,提高立法起草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认真落实规章备案审查规定,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审查力度,重点关注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更高质量推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更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四)做好立法工作保障。持续加强立法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立法评估、公众参与、咨询论证、意见征集等方面制度,规范立法工作程序,提升立法工作规范化水平。持续推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立法人才培养,通过业务培训、理论研讨等形式,提高立法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用好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政府立法专家库、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拓展专家学者和基层参与立法的深度,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智力支持。持续推进立法工作数字化进程,在立法各环节各方面注重技术赋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政府立法进行全流程管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任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立法工作加速、提质、增效。
起草部门要落实好起草主体责任,保障人员力量,按规定落实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论证咨询、风险评估等程序和要求,提高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质量。要及时报送送审稿、公众参与情况、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并向省司法厅说明协调重大分歧等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立法草案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省司法厅说明原因。
省司法厅要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立法全过程指导督促,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时间紧、难度大的重大立法项目,要统筹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进。对立法项目中矛盾焦点问题突出的,要充分开展调研论证,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意见分歧,避免久拖不决。要加大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创新指导方式,推动各市提升立法工作质量。
责任编辑:韩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