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中“复利”之格式条款的效力与理解

地方法治 |  2026-05-19 19: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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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某银行与王某、张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张某向某银行借款25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期一年,执行固定利率8.71%,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以及“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以欠息金额为基数,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王某、张某未按时还款。某银行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4.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4.4万余元(暂计算至2025年7月20日),嗣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王某、张某辩称,《个人借款合同》并未就复利相关的格式条款作出提示注明,某银行也未在其借款时说明复利的计算方式。复利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应向借款人特别说明。其认为复利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某银行主张的复利没有法律依据。

经查,案涉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2月13日,王某、张某不拖欠期内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24.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个人借款合同》系有效合同。王某、张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个人借款合同》中有关复利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无效条款?如何理解条款内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借款人逾期可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本金、利息计收罚息、复利有明确法律依据。本案《个人借款合同》关于复利的条款虽系贷款人预先拟定、未与借款人协商的格式条款,但并非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贷款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不构成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对于合同中“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的理解,应为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期内利息,不包括未支付的罚息。因本案中王某、张某不欠付期内利息,故对某银行主张的复利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张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复利本质是一种计息方式,在金融借款中,除本金产生利息外,本金产生的利息也可以计算利息。但利息、罚息与复利的认定,既要尊重合同约定,也要符合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高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但合同中有关罚息、复利的约定条款并非必然属于无效条款,需结合无效条款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借款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如未按期归还,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复利。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则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例如本案中合同所约定的“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应理解为不能对罚息计收复利。实践中,金融机构一方应合理、明确地设置格式条款内容,避免出现歧义,借款人一方也应在签约时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对不明之处应及时询问,切忌因怕麻烦、赶时间而草率签订合同。

(历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