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惩治涉企犯罪、平等保护权益,典型案例厘清检察护企法治逻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5-19 18:41:22原创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

民企内部腐败治理

受贿行贿一起查

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显示,刘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邹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裁兼项目拓展中心总经理。

2012年至2022年,刘某某分管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拓展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拓展中心)业务,其利用项目拓展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等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邹某某等下属员工,收受多家房地产项目合作方给予的贿赂款。其中刘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亿余元;邹某某收受贿赂共计1.177亿元,个人非法所得3770万元。

2024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分局)以刘某某、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对刘某某、邹某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6月,浦东检察院分别补充起诉刘某某漏罪事实。2025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被告人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此外,浦东检察院另起诉某地产公司内部腐败系列案关联受贿人员8人,行贿人员15人,行贿企业11家,相关案件已陆续判决或在法院审理阶段。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落实依法平等保护理念,高质效办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深入推进企业内部反腐治理,在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注意深挖遗漏犯罪事实及关联犯罪,并及时补充起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协作,通过走访调研、检企座谈、检察开放日等形式,精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强化检企良性互动,做好涉民营企业内部反腐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非法解锁21台塔机控制系统

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

张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显示,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某机械租赁公司名义,以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方式向某起重机械公司采购70余台塔机。某起重机械公司对塔机安装远程监测控制系统,以加强对分期付款采购塔机设备的管理,并约定买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卖方有权通过前述系统对塔机进行锁机。

张某某在将采购的塔机出租给全国多个项目工地后,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某起重机械公司依照合同条款对塔机进行锁机。此后,张某某联络被告人张某、刘某对被锁塔机解除控制,并支付每台25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费用。

经查,张某、刘某通过剪除原有控制线、加装非法控制器的方式,对21台被锁塔机进行非法解锁,其中张某获利8万余元,刘某获利1.5万余元。张某某自塔机被非法解锁至案发,共计收取设备租金48万余元。

2025年7月,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某等人五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要立足此类犯罪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专家提供协助的方式,综合研判行为是否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全面评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危害后果,除依据犯罪所得数额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危害后果外,还应从引发安全隐患、扰乱社会秩序等角度收集、固定证据,对危害后果作出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刑事抗诉纠正涉企错判

刑期七年改判为十三年

在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中,北京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并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落实“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有效发挥了检察监督效能。

案情显示,2009年至2010年间,杨某某利用担任某港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经某咨询公司介绍与某单位房地产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借助某咨询公司索要项目介绍费的契机,向某房地产公司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商业咨询协议的方式,虚增咨询合同标的额、虚构业务名目,致使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支付9540万元资金,其中某咨询公司实际获得3000万元,其余6540万元被杨某某非法占有。后因该房地产项目最终未达成合作,房地产公司经审核发现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签署及付款存在问题,并要求杨某某追回公司已付资金,但杨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公司资金无法追回。

法院一审认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审法院以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法院依法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杨某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23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二审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202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检察机关应敢于、善于运用刑事抗诉手段,纠正涉企错误刑事裁判,依法打击涉企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高质效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回应被害企业及相关方面诉求的同时,实现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此外,积极探索境外取证的有效路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法域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取证策略,认真研究不同法域证据规则差异,通过有效转化境外证据,保障案件妥善办理。

企业未投标却收到串标罚单

全链条监督终结错罚

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显示,某建筑公司系某央企下属子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江西省。2024年9月,某建筑公司陆续收到江西省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发出的《串通投标行政立案通知书》。其中,某地住建局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0万余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8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为此全面开展自查,并确认从未在该地参与任何工程投标活动,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发现公司名下多出一个用于投标的由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副锁,办理地为上饶市,公司怀疑系他人在上饶市伪造了数字证书副锁,并冒用本公司名义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进行串通投标活动。

2024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以其被伪造投标数字证书为由报案,侦查机关未予立案,也未作书面回复。2024年12月,某建筑公司认为侦查机关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刑事立案而未立案,遂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监督,信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调取的某建筑公司“被冒名投标”相关材料内部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某建筑公司并无行政违法事实,某地住建局拟对其行政处罚应予纠正。2025年8月,某地住建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拟对某建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合计168万余元的罚款决定。同时,江西省内其他住建局亦相继终止立案、不予处罚。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对于侦查机关不立案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各项职能,加强调查核实,立足于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着力于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着眼于高质效达成监督效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在办理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监督中,对于企业立案监督诉求虽不能实现但确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及时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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