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安全相关知识问答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19 21:56:28
【问1】 在液氨车罐顶取样时,既属高处作业也属于化学品操作,全面罩液氨防毒面具佩戴后,确实不好带安全帽,是否应该强制要求两样都佩戴?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3条规定: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因高处作业具有坠落危险,应佩戴安全帽;根据第8.2.1条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1)第3.4条规定:需要同时配备多种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
因此液氨车罐顶取样时,其工作场所浓度若超标,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否则,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可能接触液体时,应防止冻伤。为确保此类作业防护有效,必须同时佩戴安全帽、安全绳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当工作场所浓度超标则应同时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安全帽、安全绳。若确实存在安全帽和过滤式防毒面具相互影响时,可采取措施降低工作场所浓度至达标后再实施作业。答:《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主要是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提出的相关要求,请核实您公司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答:根据《氨气检测报警仪技术规范》(AQ/T3044-2013)第9条:仪器的检验周期建议不超过1年。若对仪器的检验数据有怀疑或仪器更换了传感器等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应重新检验。若在极端或严酷环境下使用,应缩短检验周期。
答:依据《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涉氨制冷企业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液氨储罐、压缩机、阀体、调节站、液氨管线、快速冻结装置等。
答:可以划分为两个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中指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生产单元以切断阀为分隔界划分的。
答:目前《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三次修正,其有关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已修订为“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
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液氨作为危险化学品的一种,一般工贸企业应按照该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正)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第二条中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所以40号令继续适用于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答: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附录C中第100项,氨的爆炸极限为15%-28%。
答:可参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结合液氨储存场所和使用环境,确定检测点。
答:输氨管线不能穿越与其无关的装置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1.4条: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7.1.4条: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装置、生产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
来源:山东应急管理
责任编辑:周千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