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导财评丨惩教结合,促金融失信主体主动纠错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 杜杨 2026-05-20 17:08:39原创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条件与管理措施、列入和移出程序、信用修复等多个方面,对金融领域失信行为建立起闭环的治理体系。
以往金融领域失信惩戒重列入、轻退出,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长期受限、无明确退出渠道,容易出现“一次失信、终身受限”,既不利于经营主体纠错整改,也不利于稳定市场经营预期。本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专门明确标准化信用修复路径,核心是坚持惩戒有度、容错纠错、惩教结合,守住监管底线的同时给经营主体改过自新的空间。
具体来说,要想修复自身信用,失信主体必须缴清罚款、纠正全部违规行为、消除失信造成的金融风险与不良影响、作出合规承诺、整改验收合格,缺一不可。如此一来,失信主体通过修复机制避免一刀切惩戒,可以稳住中小金融经营主体经营信心。
金融领域一旦出现失信,背后可能是千万个个人财产的血本无归。所以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信用修复路径,更严格管理信用修复,同时保持对性质极其恶劣、造成重大金融损失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就是“惩教结合”。
比如失信主体列入名单满12个月才可启动修复申请,这样就杜绝短期违规快速洗白,倒逼主体长期合规整改。再如失信主体可以启动提前移出名单,但必须满足12个月观察期+全部整改达标,这样才能向央行提交修复申请,而且审核通过才能提前退出失信名单。
在建立并严格规范失信主体修复信用途径的同时,《征求意见稿》的惩戒也毫不手软:对于性质极其恶劣、造成重大金融损失、屡改屡犯、恶意规避监管的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通过抬高金融失信违法成本,震慑违规套利、挪用资金、无证经营、征信侵权等行为,守住监管红线。
从失信主体角度来说,《征求意见稿》坚持惩戒有度、容错纠错、惩教结合;而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失信认定—联合惩戒—整改督导—信用修复—长效监管完整闭环,让金融信用监管从“单向处罚”变为“全周期治理”,继而引导机构从被动受罚转向主动合规整改,推动支付、票据、征信、人民币流通四大领域行业自律,助力营造守信经营的金融市场秩序。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杜杨)
责任编辑:杨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