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半岛警法 | 2026-05-20 17:15:50
王洪智来源: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5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一周年之际,莱西法院举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莱西法院通报近年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解读《莱西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发布莱西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
■
莱西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严惩内部职务犯罪,筑牢企业财产安全防线
——李某某、代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系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执行项目经理,被告人代某某系该公司主任工程师。2019年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李某某指使代某某在工程量结算单中虚增六名已离职临时工用工,并据此编制工资表,向某建设公司申领资金共计人民币329710元,所申领资金作为代某某的工资收入,被其用于日常消费等。
【裁判结果】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代某某退缴的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一十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典型意义】依法惩处企业内部贪腐,不仅能够保护企业合法财产和维护企业内部管理秩序,更有助于净化行业生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莱西法院精准打击“靠企吃企”的职务犯罪行为,筑牢企业财产安全屏障,既对企业内部人员形成有力警示,也为企业健全监督制约体系、防范职务犯罪提供指引。
案例二:
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司法亮剑严惩涉企犯罪
——徐某甲等四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利用到某机械公司收购废品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徐某乙及该公司的叉车工被告人张某某和杜某某,盗取该公司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609.9元的废铁料。其中,徐某乙参与盗窃的废铁料价值共计人民币776474.39元;张某某参与盗窃的废铁料价值共计人民币550301.4元;杜某某参与盗窃的废铁料价值共计人民币319304.2元。
【裁判结果】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中,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数额特别巨大,杜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对徐某乙、张某某、杜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徐某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九十五万二千一百零九元九角。
【典型意义】资产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依法严惩侵害企业资产安全行为,是营造安全、稳定、有序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盗窃企业资产、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既净化企业内部生态、清除“监守自盗”毒瘤,有力震慑潜在违法者,更有效提升了企业针对物料放置、安全监管、员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防控意识,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三:
交叉执行盘活闲置土地,赋能产业发展
——青岛某投资公司与青岛某生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生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共3起,分别由青岛中院、莱西法院、市南法院受理,合计执行标的额超1亿元。
鉴于被执行人及案涉标的物均位于莱西市,由莱西法院集中执行更具地域优势和效率优势,莱西法院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案件情况、提出集中处置建议,同时多次与相关基层法院、案件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反复研判处置方案、凝聚执行共识,最终上级法院以交叉执行方式将3起案件统一指定莱西法院集中管辖、集中处置。
交叉执行案件立案后,莱西法院执行干警深入开展财产调查工作,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某生物公司名下有3宗总面积近200亩的工业用地。莱西法院依法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因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而流拍,青岛某投资公司申请以物抵债。莱西法院经依法评议、严格审查,裁定将上述3宗工业用地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9472.63万元交付青岛某投资公司抵偿债务。
目前,该系列案件已顺利完成土地过户、租户腾退等工作。近200亩闲置工业用地被成功盘活,用于总投资2亿元的项目建设。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是深化执行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实践。莱西法院直面执行难题,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启用交叉执行模式化解案件,压缩执行时限、减轻当事人诉累。通过规范司法拍卖、依法适用以物抵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盘活闲置土地资源,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案例四:
实际控制人合法注资增强企业偿债能力的,不属于滥用控制权
——某电子公司与孙某、第三人某电器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电器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孙某(实际控制人)已实缴出资。2023年9月,某电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电器公司应支付某电子公司票据款35万元。2022年至2023年期间,孙某个人账户频繁向某电器公司公户转账累计227万元。另案中,某电器公司的支票无法兑付,孙某曾以其个人财产代公司偿还70万元。某电子公司认为孙某滥用控制权,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提出某电器公司恶意开具大额票据,涉嫌票据违法。
【裁判结果】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某电器公司之间的转账均为孙某向某电器公司注入资金,无某电器公司向孙某转出财产的情形。孙某的行为属于对某电器公司增益,客观上增强某电器公司偿债能力,而非减损某电器公司资产,不符合实控人滥用控制权特征。此外,某电器公司开具超过注册资本额度的大额票据,仅能反映其存在经营风险,经营不善导致的债务与股东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股东滥用权利。据此,判决驳回某电器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莱西法院通过精准审查实际控制人注资行为性质,认定其为补强公司偿债能力、保障正常经营,未损害公司及债权人权益,依法认可其合法注资行为,驳回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追责股东的诉请。该案判决不仅筑牢了股东有限责任的“防火墙”,更有效稳定了民营经济的投资预期,为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案例五:
股东未实缴出资且恶意逃避出资即转让股权,新老股东均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某物资公司与李某、王某、某管理公司、第三人某劳务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物资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确认某劳务公司应支付某物资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判决后,某物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未发现某劳务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某劳务公司一人公司股东李某认缴出资300万元。某劳务公司拖欠某物资公司租赁费截至2020年10月共计80万元。2020年8月21日,李某将其股权转让给某管理公司(2019年11月28日成立,85%,255万元)、王某(15%,45万元),某劳务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李某、某管理公司、王某均未实缴出资。故某物资公司要求李某、某管理公司、王某就某劳务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属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某管理公司、王某作为继受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李某处受让某劳务公司股权,转让后,其认缴出资虽未到期,但符合股东加速到期条件,故某管理公司、王某应在其受让的股权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某劳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劳务公司所欠租金发生于李某股权转让前,李某以股权转让方式逃避出资义务,属于滥用公司认缴制,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李某应在其认缴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某劳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突破股东期限利益,核心适用前提为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未实缴股东不得以出资期限未满免责。关于股权受让出资不足、转让股东补充责任的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批复,但2024年7月1日前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并非均可免责。本案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李某构成逃避出资,依法判令其担责,有效防范了股东逃避出资义务、恶意转移经营风险行为,切实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公司出资秩序的规范与保障。
案例六:
规制高管不当关联交易,筑牢企业财产权益司法屏障
——某营销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某开发公司与某营销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协议,双方代理人王某、李某签字。2021年6月,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经结算确认某开发公司需支付某营销公司营销策划费、招商报销费等合计362万元。该结算书仍由王某、李某签字。2024年5月,某营销公司诉请某开发公司按结算书付款。
经审理查明,李某曾任该营销公司一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案涉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在某开发公司长期以副总经理、行政部负责人身份签署重要文件、审批财务事项。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均曾出具声明,委托李某保管公章、U盾。
【裁判结果】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经某开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为保管公司公章、U盾,长期以高管名义签署内外部文件、进行财务审批,实际行使公司整体经营权或整体性事务执行决定权,虽未经董事会任命,但已构成事实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某开发公司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且案涉营销代理合同未明确约定营销费用、招商宣传费用条款,主张费用362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某营销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精准认定高级管理人员主体身份、严格审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实际损害后果,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有效规制了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切实避免企业财产权益受损,有力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引导企业高管恪守法律底线、开展合法正当的关联交易,具有重要的正向引导和示范意义。
案例七:
网上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需担责
——某品牌公司与王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与某品牌公司签订协议在其已有门店经营该公司的品牌蛋糕食品,后王某称其在合作过程中利益受损,连续多日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某品牌公司恶意解约、强制解约及带有“霸王条款”“吃人血馒头”等具有攻击性言论的短视频,且点赞、评论、转发量较高。某品牌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及形象,要求王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利用短视频平台散布不实信息,发布指向某品牌公司的侮辱性言论,引发网友关注、讨论,使不特定的公众对某品牌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质疑,客观上降低其社会评价,且王某在收到投诉后仍继续发布视频,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侵害了某品牌公司的名誉权,判令王某向某品牌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网络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与创作者,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任何商业评价、舆论监督都应立足客观事实、恪守法律底线,不得为博取流量、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诋毁他人名誉、贬损企业形象。本案判决王某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有效规制了网络空间恶意贬损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更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引导网络主体依法发声、规范网络言论具有积极意义。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谢潘婷)
责任编辑:王洪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