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宁阳曝光3起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例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21 16:00:37

5月20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四期),详情如下:

今年以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一批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向社会公布3起违法案例:

一、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县家门口餐饮经营店经营过期食品、使用无标签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案

2026年5月13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家门口餐饮经营店经营过期食品、使用无标签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宁阳县家门口餐饮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内发现4种过期食品,3种食品原料标签信息不全,经营场所的冰箱内发现部分生猪肉、生羊肉,现场未提供进货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庄商业街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30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庄商业街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调查,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庄商业街店于2026年3月2日从石家庄迈炙日化有限公司购进了7盒益生菌粉,未查验该种益生菌粉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该单位将该种益生菌粉放置到了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内混放销售。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县罗莎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6年4月27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罗莎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宁阳县罗莎蛋糕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该店裱花间冰箱内查获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用粉末香精”1袋、“脆脆珠代可可脂黑巧克力制品”1袋,现场未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阳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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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