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讲堂 | 别让“义气”悔青春,莫以“斗殴”触法律
山东法制报 | 2026-05-21 17:33:15
同学们,今天我们聚焦聚众斗殴这一高发的未成年人涉刑案件,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拆解它的法律后果、责任认定,尤其要破除大家常见的认知误区,让大家清楚,一时的江湖义气、冲动拳脚,会换来怎样的法律代价,更要明白如何守住底线,远离违法犯罪。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聚众斗殴绝非“打群架”的小事,而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令禁止的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多次聚众斗殴的;二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同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而是直接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更重,后果更严重。这一条法律,就是悬在聚众斗殴行为上方的利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达到责任年龄,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担责。
接下来,我们先讲大家最关心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很多未成年人误以为“年纪小犯法不用担责”,这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严格界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参与聚众斗殴,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对一般聚众斗殴罪不负刑责,但如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便不满14周岁,实施聚众斗殴行为,也并非毫无代价,公安机关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违法相关记录会伴随成长,影响升学、就业等人生关键节点。法律不会纵容任何形式的暴力,年龄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很多同学极易陷入的误区,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不少人觉得“我只是跟着去了,没动手、没拿工具,就跟我没关系”,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聚众斗殴属于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只要是明知他人要实施斗殴行为,仍积极响应、前往现场、站场助威、帮忙纠集人员,即便没有直接动手打人,也属于聚众斗殴的共犯,要结合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简单来说,不是只有动手打人的才犯法,只要参与其中、为斗殴提供助力,就属于共同犯罪的一员,无法置身事外。
而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更是大家最容易误解的点,很多人认为“只有自己亲手拿了器械,才叫持械,别人拿工具跟我无关”,这是误读。
一方面,“械”的范围不只是刀、枪,棍棒、砖块、酒瓶等所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械”;另一方面,在共同犯罪中,只要部分行为人持械聚众斗殴,全体参与人员均需对持械情节承担责任,除非个别参与者明确反对、有效阻止他人持械,否则即便自己未携带、未使用器械,只要参与此次持械聚众斗殴,就会被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格法定刑。
举个真实案例:几名未成年人因琐事约架,其中两人携带木棍到场,其余三人空手参与,最终法院认定,五人均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空手参与的三名未成年人,也没能逃脱三年以上的刑事处罚。这就是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
结合司法实践,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起因往往微不足道,可能是一句口角、一次摩擦、所谓“面子问题”,或是为了给朋友“出头”的江湖义气。但看似微小的起因,引发的后果却极其严重:轻则造成他人轻微伤,自己面临治安处罚、留下违法记录;重则致人重伤、死亡,自己身陷囹圄,毁掉青春和前途,同时给两个甚至多个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而且,聚众斗殴留下的案底,会影响参军、考学、找工作等人生大事。
很多同学会问,遇到矛盾纠纷,到底该怎么做?其实答案很简单,坚决远离聚众斗殴,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暴力冲突。摒弃错误的江湖义气,朋友邀约打架、出头,第一时间拒绝,并且劝阻朋友放弃冲动想法;遇到矛盾,冷静沟通,无法自行解决的,及时告诉家长、老师,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远离危险人群和危险场景,不参与拉帮结派,不围观斗殴现场,遇到他人约架、斗殴,及时报警求助。
同学们,青春是用来奋斗和成长的,不是用来挥霍和冒险的。希望大家牢记今天的法律知识,认清聚众斗殴、共同犯罪、持械斗殴的法律风险,摒弃冲动,坚守理性,不做违法之事,不负青春韶华,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未成年人,用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用平和心态面对矛盾,让青春在法治的守护下平安前行。

(作者为平度市东阁街道杭州路学校法治副校长、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聂翠玉)
责任编辑:陈修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