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批)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21 21:08:35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淄博市第六批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经营的外卖平台店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5月14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马某在外卖平台店铺销售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淘宝闪购店铺所售食品西葫芦鸡蛋水饺(含无盐虾皮)宣传图片中标注有“低热量,钙含量高,清热润肺,营养丰富”、荠菜肉水饺宣传图片中标注有“精选优质荠菜 膳食纤维含量高”、“老醋拌三样”宣传图片中标注有“精选深海海域野生海蜇”等广告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相关商品宣传的性能、功能、产地、成分等信息与商品实际情况相符,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不真实,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经营的外卖平台店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5月14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李某在外卖平台店铺销售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淘宝闪购店铺所售商品芹菜肉水饺宣传图片中标注有“精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济南章丘鲍芹”、芥末鸡宣传图片中标注有“央视推荐潍坊名菜”、香辣豆皮宣传图片中标注有“精选东北非转基因大豆”等广告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相关商品宣传的性能、功能、产地、成分等信息与商品实际情况相符,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不真实,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翠霞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禁止从业案
2026年5月12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翠霞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行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4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附带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称当事人王翠霞以低价购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在家中用该猪肉加工成香肠和肉干对外销售。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被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一步依法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做出禁止从业的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信盛冷鲜肉批发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4月8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青信盛冷鲜肉批发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4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青信盛冷鲜肉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其冷库中发现了经营的生猪肉331.4公斤,其生猪肉表面无动物检疫标志,执法人员对上述无检疫标志的生猪肉依法扣押,并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县恩颖内衣店经营添加药品的保健类食品案
2026年4月27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青县恩颖内衣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黄河路天鹅商城超越美容美发对面内衣批发店购买男士保健药,瓶身全是英文,该店铺是售卖内衣的,不具备售卖食品药品的资格,要求查处。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十鞭鹿茸肾宝等6种产品,数量104盒。上述产品经检测发现添加了“西地那非”药品成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成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成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烤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成强超市开展日常检查,在经营场所在售货架上发现烤肠(净含量:330g,保质期:4个月),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的香辣烤肠1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6日的蒜香烤肠4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2日的蒜香烤肠1包。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知情人员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可扫码进入“淄博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随手拍”对网络餐饮食品进行举报,也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举报,感谢您为全市食品安全治理做出的贡献。

责任编辑:曲惠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