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临沂一男子电梯口踩粪滑倒致肌肉拉伤,系老人带小孩排泄,损失谁来赔?

山东法制报 |  2026-05-22 11:27:35 原创

陈瑞阳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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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荔枝新闻”报道,5月14日,山东临沂的张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他在小区电梯拐角处不慎踩到粪便滑倒,导致臀部和腰部两处肌肉拉伤,沾染粪便的衣物、鞋子也不得不全部丢弃。起初张先生以为是宠物粪便,调取监控后才发现,竟是一名老人带着小孩就地排泄。

张先生将这起“倒霉事”分享到社交平台,很快引发网友讨论。此类事件中,损失该由谁承担?受害者该如何维权?5月18日,记者采访山东铎盛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肖方圆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监护人担主责,物业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孩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可能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肖方圆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老人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未有效约束小孩行为,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张先生受伤事件的源头。

由于事发地点在小区内部的电梯口,物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若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电梯拐角粪便,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物业公司能证明已尽到合理清洁和管理义务,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肖方圆说。

摔伤者有过失吗?老人带小孩随地排泄的行为违法了吗?

张先生提及自己“眼睛近视”,这是否会影响责任划分?肖方圆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事件中当事人是否适用,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主要看当事人在当时环境下,是否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比如近视程度、是否佩戴合适眼镜、行走环境及光线条件等,都可能是影响因素。如果当事人近视程度较轻,通常情况下能注意到地面障碍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摔倒,则可能存在一定过失,从而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反之,若近视程度较重并已佩戴合适眼镜,或因电梯拐角处光线昏暗,导致客观上难以发现粪便,则不构成过失,不能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小孩在电梯拐角就地排泄属于不文明行为,但由于小孩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法律后果由监护人承担。”肖方圆分析,老人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未有效约束小孩行为,导致小孩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当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条例的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罚。

遭遇此类事件,受害方如何有效维权?

“这类突发侵权事件,维权的关键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肖方圆建议,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保全现场证据:比如通过拍照、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寻找目击者并获取其证言;调取并保存好监控录像,以便找到行为人。

保留损失凭证:如身体受伤,需要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凭证;对被污染或损毁的衣物等财产损失也应拍照并保留购买凭证。

明确维权路径:受害方可以通过与侵权人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与侵权人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双方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协议,避免后续麻烦,如协商不成,可联系物业公司主管部门、社区调解部门等介入调解。

短评:解决小孩内急,教育不能丢

小孩电梯口一蹲,解决了“内急”,却也暴露出家庭教育的“内伤”。

小孩不懂事,但监护人须尽责。老人允许或纵容小孩在公共场所排泄,传递的是“规则可以随意打破”“隐私边界可以不顾”等错误信号。久而久之,小孩可能会认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都无伤大雅,因为他/她已做过比这些“小事”更出格的事。这些隐性伤害,远甚于受害者摔一跤、拉伤肌肉等即时伤害。

小孩在幼年阶段的行为培养是成长基础,而监护人的行为会成为小孩行为的示范。退一步讲,即便是小孩年幼、有不得已的紧急情况,监护人也应在事后尽到清理干净的基本义务,避免将污物和风险留给他人,将侵权责任风险留给自己。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陈瑞阳)


责任编辑:陈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