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入千元”的客服,背后竟是诈骗引流
速览淄博 | 2026-05-22 11:29:22 原创
王丽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电话客服,日入千元,工资日结……”看似诱人的网络招聘广告背后,实则隐藏着电信诈骗犯罪陷阱。近日,桓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刘某、李某等2人因组织拨打诈骗引流电话,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2025年6月,无正当职业的刘某通过网络接触到了“电销引流”的灰色产业。起初,刘某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名单和话术进行拨打,随着多张电话卡因高频呼出被运营商强制停机,刘某意识到所拨电话可能是为犯罪提供帮助,但仍然抱着“没有直接骗人就不担责”的侥幸心理,不仅未收手,反而变本加厉。
于是,刘某通过微信等多种渠道发布兼职信息,发展赵某充当下线拨打电话,赵某又介绍李某加入。李某在获取话术后,迅速嗅到“商机”,他没有满足于“单打独斗”,而是将引流包装成“电话客服兼职”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雇佣张某等人成立“工作室”拨打引流电话。为规避监管,李某使用本人及亲属身份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甚至向朋友王某甲、王某乙借用电话卡,用于拨打诈骗引流电话。
经查,刘某获利约1.4万元。吴某等4名被害人正是接听了该团伙拨打的引流电话,进而登录相关网站,被骗共计20余万元。
2026年3月2日,该案移送桓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的李某名下3张电话卡并无通话记录。“若无法认定这3张卡用于犯罪活动,则其持有使用的电话卡总数未达20张,难以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办案检察官说。
对此,该院细致审查发现,该3张卡开卡时间高度集中,符合批量办理拨打引流电话的特征。“李某曾四处托人办卡,且帮他人办理的卡均有通话记录,我们推断其本人办理的卡不使用的可能性较低。”办案检察官介绍。据此,该院引导公安机关重新核实该3张卡的使用情况,经补充证据,最终确认该3张卡均用于拨打引流电话。
讯问中,刘某、李某辩称其拨打电话的话术和号码均由上线提供,且通话内容仅限于提醒对方登录网站、App查看信息,未涉及转账汇款等资金环节,不理解自己的行为为何构成犯罪。办案检察官结合法律规定,详细阐释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拨打引流电话导致被害人受骗的严重后果。二人听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
2026年3月27日,桓台县检察院以刘某、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6年4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工具及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同时,赵某因其拨打引流电话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向李某出借电话卡的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受李某雇佣拨打引流电话的张某,被公安机关训诫。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丽 通讯员 金亚东 刘晓燕)
责任编辑:李中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