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死,江铃汽车子公司被行政处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22 10:45:2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广东·深圳)行政处罚栏获悉,5月11日,江铃汽车(000550.SZ)旗下的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内容显示,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的违法事实为:2026年1月29日11时01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B506,处罚机关执法人员对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目前名下有营运车辆6台,都是冷藏运输车辆,有部分无营运证车辆,有从业人员7名,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2026年1月24日6时59分许,驾驶员梁某驾驶其公司名下车辆粤BAM275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黄边北路黄边二横路南约9米时,遇朱某骑自行车行驶,发生了造成朱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授权人表示该公司对驾驶有营运证的车辆的驾驶员开展16学时的岗前培训,一般是两天完成,以委托合作伙伴公司方式开展这项培训,这些司机主要是进行冷柜的运输作业。被授权人表示公司在2025年8月23日统一对5名司机开展了8学时的理论培训,然后分别在每名司机出车前一天开展了8学时的实践培训,共计16学时。该公司的驾驶员吴某、姜某、张某、周某、姚某的正式上岗时间是其培训记录表里面的受训日期的第二天,上述驾驶员上岗前一年内除了吴某驾驶过有营运证的车辆外,其他人员没有开过有营运证的车辆。
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被第一次查处,但下列情形中有一种:(1)截止执法检查日一个周期年内,该生产经营单位已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对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交罚决第(2026)ZD02754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晓军,由江铃汽车(000550.SZ)全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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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