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烟台李某被处罚!

烟台文化综合执法    2026-05-22 14:37:05

2026年3月,李某通过微信招徕15名游客参加“越南8日游”,直接收取游客报名费,扣除费用差价后将游客交旅行社统一操作组织旅游,旅游结束后因游客投诉引发核查。经查,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线路信息,公开招徕游客,采用“个人招徕、转交旅行社操作”的模式,直接收取游客旅游费用,从中赚取团费差价牟利。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0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通过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线上渠道或线下方式开展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专属业务,此类行为均属违法。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并非法外之地,以个人名义发布旅游产品、招揽游客、赚取差价的行为,无论是否转交旅行社操作,均属于无证经营范畴。

游客参团出游务必选择正规旅行社,查验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推介的旅游产品。如遇非法经营、消费纠纷等问题,及时保留旅游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文旅投诉举报电话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