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保障妇女权益,回应AI侵权、就业歧视、性骚扰防治等热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5-22 18:50:07原创

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热点难点问题,山东省正加快立法步伐。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2026年6月21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共十章七十一条,涵盖了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针对生育政策调整后的就业性别歧视、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保险、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性骚扰防治的协同治理、妇女对全生命周期健康保健的新期待、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保障有待加强等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细化政治权利

保障妇女基层参政议政权益

《条例(草案)》明确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确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立体化保障工作机制。精准划分文明、网信、教育、公安、人社、农业农村、卫健等县级部门职责,压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指导村(居)委会落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时明晰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职能,凝聚多方合力,打通妇女权益保障“最后一公里”,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地见效。

《条例(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丰富了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内涵。规定了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性候选人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各级工会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及其他决定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议事协商活动。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紧盯数字新风险

严禁AI侵权与网络暴力

针对数字时代新型侵权乱象,在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条例(草案)》采用列举方式,较为全面规定了16种禁止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行为,特别针对数智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回应了社会关切,严格禁止“在网络上针对妇女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和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的行为。

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强制报告

构建防性骚扰“山东特色”体系

针对社会上性骚扰频发问题,《条例(草案)》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防性骚扰协同治理体系,不仅规定了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强制报告等制度,还规定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地下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性骚扰高发场所,建立防范和干预机制,推行技术手段辅助投诉处理,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

针对社会关注的妇女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开展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为患病困难妇女提供医疗救助;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开展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等妇女心理健康疾病防治,普及心理健康卫生知识。

破解生育就业难题

精准整治就业性别歧视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条例(草案)》积极回应人口低生育率、生育成本过高与妇女就业遭遇性别歧视等热点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等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鼓励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妇女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针对就业歧视进行刚性监管,将招聘、晋职中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人社部门可联合妇联约谈违法用人单位,形成“监察+协商”的复合干预模式。

针对性保障孕哺期女职工权益,《条例(草案)》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需要。

兜底新就业形态

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顺应灵活就业新趋势,在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工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因婚嫁等变动而失地

全方位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

关于财产权益方面,《条例(草案)》完善了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措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宅基地申请、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婚姻状况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优化婚姻家庭保障

守护全年龄段女性权益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条例(草案)》按照从结婚到离婚的逻辑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重新架构。

《条例(草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前指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对在离婚诉讼期间妇女婚姻财产权益的保护做出详细的规定。

聚焦老年妇女婚恋自由,《条例(草案)》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老年妇女的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老年妇女丧偶、离婚、再婚,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其财产权。

强化刚性惩戒

构建闭环追责体系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对实施性骚扰、家庭暴力的处罚措施,形成完整闭环,完善了上位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增强了法律责任的刚性。

《条例(草案)》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广泛吸纳民智民意、完善条例内容,《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1日。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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