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用地膜经营行为的提醒函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5-25 09:15:32原创

农用地膜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农资产品,不合格农用地膜不仅会影响农作物生长,还会造成土壤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农用地膜生产、销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现对全市农用地膜生产销售单位提醒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严守质量底线

农用地膜生产、销售单位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严把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出厂全流程关口,落实原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管控、成品出厂检验制度,严禁不合格农膜产品流入市场。销售单位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主动核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标识等资料,坚决杜绝采购、储存、销售来源不明、资质不全、质量不合格的农用地膜产品。

二、明确合规标准,杜绝违规产品

各农用地膜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控产品核心质量指标,杜绝非标、不合格产品生产出厂。

1.严格执行厚度标准,地膜最小标称厚度不得低于0.01mm;针对标称0.010mm的地膜,必须严格遵守+0.003mm、-0.002mm的极限厚度偏差要求。

2.健全出厂检验机制,必须将产品厚度及厚度偏差纳入常态化出厂检验项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销售。

3.规范企业标准管理,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若企业标准技术指标低于GB 13735-2017国标要求,该标准视为无效,不得作为生产经营依据。

三、明晰法律红线,严禁违法违规

1. 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用地膜产品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农膜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电话和邮箱

国家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监督电话和邮箱: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农用地膜生产、销售环节,对农用地膜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检验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请全市各农用地膜生产销售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坚决杜绝不合格农用地膜流入市场,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

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编辑:吕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