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招保安不备案,最高可罚5万元

速览淄博 |  2026-05-26 11:08:46 原创

任灵芝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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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秩序,加强辖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监督管理,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于5月26日发布通告,明确要求相关单位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通报了具体备案范围、程序、内容及法律责任。

为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省公安厅、淄博市公安局工作部署,张店公安分局决定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开展专项规范管理,推动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告要求,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企业,均须按规定备案。具体程序包括: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备案登记表;建立健全单位保安员档案;组织保安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最终向张店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交备案资料。

通告同时重申法律法规,明确保安员应年满18周岁、品行良好、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并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多次行政拘留、故意犯罪或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三年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对逾期未备案、招用不符合条件人员、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因疏于管理导致保安员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或培训的,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须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将加强巡查与执法力度,确保备案制度落实到位,切实提升辖区保安服务规范化水平。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席慧)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