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3死!山西晋城发布一起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中安在线 2026-05-26 16:33:34
2026年5月25日,山西省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了《陵川县“10·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2日22时36分许,在坪曲线陵川段55KM+140M(高平市建宁乡府底村口)路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追尾重型自卸货车后引发火灾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轿车3人死亡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73万元。
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12日18时至20时,张某等五人在高平市建宁乡建北广场旁的十八元自助小火锅一起吃饭,其间共喝一瓶475ml装42°杜康白酒和一瓶475ml装48°玻璃瓶汾酒。后张某驾驶晋EDZ26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何某和张某)到陵川县礼义镇的好声音KTV唱歌,其间张某等七人又一起喝了24瓶316ml装8°青岛啤酒。活动结束后,张某醉酒驾驶晋EDZ26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副驾驶座上坐有何某、后排座上坐有张某)从陵川县礼义镇好声音KTV出发返回高平市建宁乡金泉村。22时36分许,由东向西行驶至坪曲线55KM+140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撞在停靠在路边的豫HP1657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该车因故障于21时54分临时停靠在路边,方向为头西尾东),数分钟后小轿车起火,造成张某、何某、张某三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晋EDZ26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现险情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造成追尾前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豫HP1657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郭某在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所驾车辆反光标识不全不清晰,无防护网、消防设施、警告标志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拟问责管理单位人员
1.陵川县交警大队
苏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5月出生,陵川县古交乡人,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寨河中队中队长。对事故车辆反光标志不全、不清晰,无防护网、车载灭火器、警告标志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情况巡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毕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1月出生,高平市人,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运营车辆巡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提醒。
2.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
王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71年7月出生陵川县平城镇人,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生产股长。对事发路段限速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对事发路段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段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63 年12月出生,陵川县崇文镇人,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段长。对事发路段限速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提醒。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寨河中队:向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检查;
2.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晋城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检查;
3.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向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作出检查;
4.晋城市公安交警支队:向晋城市公安局作出检查;
5.陵川县人民政府:向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帅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