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一)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2026-05-28 20:49:02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全市政法机关以“小切口、小专项”精准切入,聚焦涉企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协同发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即日起,菏泽市委政法委开设“‘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专栏,陆续推出全市政法机关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让法治成为企业行稳致远最可靠的“定心丸”,敬请关注。
山东某应急转贷公司诉某市场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利息计算与还款抵充顺序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菏泽某开发公司向山东某应急转贷公司借款400万元,日利率0.8‰,期限至2023年4月15日,山东某农贸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菏泽某开发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30日、8月16日各偿还50万元。山东某应急转贷公司起诉要求偿还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双方对第二笔50万元还款的性质产生争议:菏泽某开发公司主张应全部抵扣本金,山东某应急转贷公司主张应先息后本。
【办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应急转贷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约定日利率0.8‰(年化29.2%)超过法律保护标准(LPR四倍,年利率14.6%),依法调整为14.6%。截至2023年8月16日,按合法利率计算利息为250200元,菏泽某开发公司两次还款共100万元,扣除利息后剩余749800元抵扣本金,认定尚欠本金3250200元。山东某农贸集团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江西某建设公司作为山东某农贸集团唯一股东,因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亦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菏泽某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还款应全部抵本。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对清偿顺序无约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应优先抵充利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民间借贷中“先息后本”的法定清偿顺序,强调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也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同时,法院主动审查并调减超过LPR四倍的过高利息,体现了对借贷秩序的规范和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对同类应急转贷业务中的利息计算、还款抵充争议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风险提示】
1.约定清偿顺序至关重要:企业在还款或出借时,应书面明确每笔还款是抵扣利息还是本金,避免事后争议。
2.利率约定不得违规:民间借贷中,约定超过LPR四倍的利息将不被法律保护,企业应审慎设置借款利率。
3.一人公司股东风险较高:股东需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否则可能突破有限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保留书面凭证:涉及还款计划、承诺书等文件,应注意其法律效力及内容一致性,避免被对方断章取义。
(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牛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