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保健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期)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27 16:35:15

2026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懂法,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3日,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奶味咖啡糖”,包装标签标识有“醒神充能”字样,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印制外包装时没有严格审查,在网络上搜索了几个用语,将醒神充能字样直接印制在包装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总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5月1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总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总店进行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的销售货架发现“BLACKMORES FOLATE”两瓶,该预包装食品包装为全英文,无中文标签,且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服务中心涉嫌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20日,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养生服务中心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称某养生服务中心能治疗高血压、颈椎病、脑血栓、鼻炎等疾病,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两侧玻璃宣传有“通血管 调三高 保心脑靶向高效溶栓 中药秘方调理 静脉曲张 痛风 腱鞘炎 富贵包 鼻炎;调理三高 脑梗 脑血栓 冠心病 靶向溶血栓”的字样,在内侧房间南墙上贴有五官养生价格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宣传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6年4月20日,冠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店铺发布的灵芝广告内容含有“长白山整朵灵芝40-60g一朵-500g一斤”,宣传其销售的灵芝为长白山灵芝,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现场检查后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灵芝是公司自己种植的,不是出自东北长白山。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