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 | 伪造身份信息妨碍审判?法院:罚!

地方法治 |  2026-05-29 01:43:51

微信扫码扫码下载客户端

王某、李某原系师生关系,李某毕业后,双方协商由李某担任其教练助理,后双方因劳务报酬等事项发生争议,李某遂向济南历下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李某提交的王某身份证件存在明显异常,身份证件上的区划并非归属于该市,初步判断证件真实性存疑,遂联系双方核查身份信息。经过核查,李某没有王某的身份证件,为顺利立案,通过某软件购买伪造王某的身份证件,法院对此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某对伪造王某身份证件用于民事诉讼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擅自伪造他人身份信息并提交法院参与诉讼,其行为妨害案件正常审理,扰乱司法审判工作秩序,同时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消耗。结合案件事实及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对李某罚款 1000 元的处理决定。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核心基本原则,所有诉讼参与人在立案、举证、庭审全过程,均应当如实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材料及证据材料,不得伪造、篡改、隐匿诉讼材料,不得虚构案件事实、隐瞒真实信息,任何诉讼造假行为均将受到法律制裁。

随意伪造身份信息、虚构诉讼材料等行为,不仅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也有损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本案通过依法作出惩戒处理,明确传递了依法诉讼、理性维权的鲜明导向,提醒广大群众应当树立正确诉讼观念,自觉遵守诉讼程序规定,秉持诚信原则参与诉讼,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历下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