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投资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
地方法治 | 2026-05-29 01:41:24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原告因投资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72万元及利息,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王某与张某系某区块链培训课程同学。2021年期间,张某以可协助投资购买新发行虚拟货币为由,向王某收取投资款。王某按张某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10万个USDT虚拟币,该虚拟币在转账时对应的人民币价值为72万元。此后王某多次询问投资进展,均未收到任何投资结果或收益。自2022年12月起,张某停止回复信息,拒绝沟通投资事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张某辩称,双方并未达成委托理财的合意,王某的投资决策与投资行为均由其自行主导,投资账号与投资款也均由王某独立控制与管理。张某认为自己仅是“协助”交流信息,并非代理关系,投资风险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虽回复“等发了币转给你”,但该表述无法证明被告是接受原告委托,还是仅协助原告进行交易。原告提交的USDT交易截屏亦不能证明其将USDT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或被告本人账户。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收取其投资款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赵雷鸣(商河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庭庭长):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该通知同时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公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切勿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投资行为一旦被认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投资者还需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和损失。
(商河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