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召开“柿在必行·强执亮剑”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通报七起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5-28 18:12:06原创

案例一

“善意文明执行”与“刚性司法”相结合,破解腾房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某房产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贺某向某房产公司返还房屋,贺某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经多次调查无法查询到贺某具体位置,据核实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员为贺某前妻以及前妻父亲、女儿等人。执行人员秉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多次到房屋现场释法明理,劝说房屋占用人主动腾房,均遭占用人拒绝,强制腾退势在必行。为了保障涉案房屋内居住人员权益,经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多次研究,并与申请人充分沟通,由申请人提供了面积、位置与腾退房屋均大致相当的安置房,针对房屋占用人可能存在的突发身体状况以及激烈对抗情绪等现实情况,我局制订了详尽的行动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2026年3月25日,市中区法院分管院长带队前往腾房现场。为确保本次执行公开公正,市中区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现场监督,搬家公司、开锁公司、120急救车均到位等候。

按照此前制定的分工,干警们迅速就位,针对拒不配合的成年占用人分别开展强制、安抚、释法等工作,有效控制了现场。按照腾房预案,执行干警们有序开展行动,从房屋清场、物品造册登记到当事人签字确认整个过程依法依规、高效稳妥。至当日下午16时,房屋全部腾空,执行人员将涉案房屋正式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将房屋占有人的个人财产运至新租住房屋内。

【典型意义】在当前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执行工作不仅要“力度”,更要“温度”。本案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在复杂腾退案件中“权益平衡”的执行规则,向社会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这种“先安置、后腾退”的执行模式,有效防范了执行过程中的次生社会矛盾,证明了强制执行并非冷冰冰的法律适用,而是通过精细化的程序设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为处理类似涉民生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济南样板”。

案例二

二十余年鸽棚终拆除 强制执行解民忧

【基本案情】张某自2000年起擅自在某小区楼顶搭建鸽棚饲养鸽子,堆放杂物,长达二十余年。该行为导致邻居沙某、裴某房屋渗漏、墙皮脱落,并存在高空坠物隐患;鸽子粪便、羽毛污染严重,异味扰民。经规划部门认定,该鸽棚属无法改正的违法建筑。法院判决张某限期拆除,排除妨害。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困难重重。违建存续时间长,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强烈;楼顶高空拆除作业风险高;需多部门协同配合;鸽子活物处置问题——需在不伤害鸽子的前提下妥善安置。

执行措施稳步推进。1. 快速核查:执行干警第一时间现场勘查,固定证据。2. 联动协作:主动对接城管、街道、居委会,形成“法院主导、部门联动”格局。3. 释法威慑: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4. 活物安置:在多次劝说下,被执行人将鸽子安全转移至收容场所,确保不伤害。5. 依法强执:制定周密方案,规范执法,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安全有序。6. 彻底清理:拆除鸽棚并清运全部杂物,防止问题反弹。

【典型意义】本案形成“现场勘查+联动协作+释法威慑+活物安置+依法强执+彻底清理”六步工作法。强制执行一次性解决了困扰当事人二十余年的漏雨、污染、安全隐患问题,同时人性化处置活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本案彰显了“违法建筑不因时间长而合法、拒不履行必受法律制裁”的司法权威,是践行司法为民、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以打击违反限高令为抓手,出重拳司法拘留显权威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立案执行后,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市中区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1年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刘某某的三名子女均就读私立学校。承办人立即前往济南市某学校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的三名子女每年学费高达21万余元。承办人将相关证据固定后,经合议,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过严密的部署,2026年2月9日承办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传唤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因被执行人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19时将被执行人刘某某送拘至济南市拘留所。拘留七天后,刘某某家属来到执行局表示要替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刘某某在市中区法院共有3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局统一调度下,3起案件承办法官共同向刘某某家属释法明理,告知其违反限消令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刘某某的家属当场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一次性将3起案件共计46万余元汇至法院账户。至此,3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隐瞒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安排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形。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强制司法拘留措施,成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通过一起案件的拘留,成功使三起案件圆满执结,依法保障胜诉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案件终本不终止,细挖线索促执结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8000余元银行存款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承办法官未放弃对彭某某财产线索的查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多次进行调查。2026年2月12日,承办人通过向公安、车管所等部门查询人员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驾驶的他人车辆信息及经常出没地。经前期线索摸排,终于在2026年4月14日,找到彭某某,并由市中区法院工作人员将其拘传至执行局。承办法官告知其拒不报告财产,经多次传唤未到庭,将受到拘留的惩戒措施,如果发现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将追究其拒执的刑事责任。彭某某迫于拘留和刑事追责压力,主动与申请人徐某达成和解,当日将剩余案款履行完毕。经查,本案申请人徐某为本院另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另一案件承办法官当天便向本案下达冻结、扣划手续,请求提取相应案款,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随之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终本不终止,线索不放过”执行理念的典型代表。在“执行难”长期存在的背景下,许多申请执行人对“终本”案件往往感到绝望。但本案证明,只要申请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责任感,利用大数据手段深挖细查,将极大提高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和相关财产的可能。本案中,法官通过车辆轨迹这一细微线索,精准锁定被执行人,并通过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拒执的严重后果,从而主动履行义务。这种“以点带面、多方共赢”的执行智慧,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打通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案例五

通过无偿转让股权、车辆、房产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某、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经四份民事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利息等共计约1.5亿元。立案执行后,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财产后,成功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共计约1900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如实报告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以及本院调查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且数额特别巨大。据此,本院将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相关执行线索移交至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经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的侦查,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全部证据落实固定后,对李某某等人采取拘留措施。因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阶段,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以及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亲属不断释法析理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偿还8500万元的现金以及房产抵债4000万元。至此,本案执行阶段,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已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用复杂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以拒执兜底借刑事打击兑现权益”的标杆式案例。在涉及大额经济纠纷时,被执行人往往利用复杂的商业架构和股权关系,通过关联交易、无偿转让等方式恶意转移资产,手段隐蔽且对抗性强。本案中,法院没有止步于民事执行措施,而是果断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将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这种“刑事先行”的策略,彻底击破了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其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而主动履行义务。这不仅最大限度地挽回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更维护了国家法律秩序的严肃性。

案例六

从“恶意转移”到“全额履行”,刑事威慑击穿“老赖”心理防线

【基本案情】申请人焦某某等与被执行人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祁某某应向焦某某等人支付丧葬费等费用35万余元及利息等。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以及通过调查询问确认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祁某某下达了拘留决定书并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通过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工作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打入该卡37万余元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等费用,后由被执行人祁某某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将上述款项分多笔转到自己及其配偶杨某某名下。后通过查询杨某某收款银行卡的流水发现,杨某某收到近35万元后,自2024年12月5日起以5000-20000元不等的数额取现、转账至其本人名下诸多账户及祁某某账户。通过被执行人祁某某与其配偶转移财产的时间以及民事诉讼立案时间,足以确认其在转移丧葬费前已经得知申请人因遗产分割、丧葬费等开始立案起诉。被执行人祁某某主观上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市中区法院将相关拒执罪线索移送至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在侦查阶段,被执行人主动交代了其转移财产的事实,并主动将剩余款项34万余元全部汇至法院账户,执行案件足额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祁某某在明知民事诉讼已启动的情况下,仍将被继承人37万余元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转移至自己及配偶名下,并通过取现、多账户转账等方式隐匿财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法院通过细致调查锁定其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与主观恶意,并果断启动拒执罪线索移送程序,形成强大法律震慑。

案例七

挂靠经营藏匿工程款,拒执追责破解执行僵局

【基本案情】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姜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申请执行借款14万元及利息。案件立案后,市中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和执行通知,姜某某于2024年11月19日向市中区法院报告财产并承诺其经营的济南某建筑公司对济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还有未收回的款项,收回后第一时间向何某履行。2025年4月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 姜某某承诺于2025年6月1日第一次偿还15000元,但其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姜某某于2025年7月14日出具还款计划,但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

经查,姜某某的债权人曾于2024年9月13日向姜某某挂靠的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某山体公园养护项目工程款40余万元。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扣除税款8000余元后,按照姜某某通知要求向案外人王某某、济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支付7万余元、33万元。上述情况姜某某均未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因被执行人姜某某有隐瞒财产,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市中区法院将相关拒执罪线索移送至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在侦查阶段,迫于刑事追责的压力,姜某某主动与何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行支付8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的还款时间。

【典型意义】本案精准打击了被执行人利用“挂靠经营”模式隐匿工程款的规避执行行为,有力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姜某某在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在向法院报告财产时故意隐瞒其通过挂靠公司收取的40余万元工程款,并擅自将款项转移给案外人。这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执行和解的诚信承诺,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

上述几起案例,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在诉讼阶段、执行阶段,均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案外人将现金、股权、房产、车辆等进行转移,以此抗拒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通过拘传、拘留、移送拒执罪线索等强制手段,成功打击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充分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公平正义兑现为真金白银。(通讯员 方晓凤 李冬华)

责任编辑:聂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