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发高山矿业因2项违法事实被罚,其可查处罚记录已达14条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29 10:50:2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贵州)行政处罚信息栏获悉,5月27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能发高山矿业”)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黔西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黔西〕煤监管罚〔2026〕15号。

内容显示,贵州能发高山矿业的违法事实是: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2026年4月10日7:07时1907回风顺槽定向钻机在施工D1-5#定向钻孔至75m处见上覆4#煤层时发生喷孔,孔内瓦斯瞬间涌出,防喷箱不能对瞬间涌出的瓦斯进行有效收集,导致钻孔内瓦斯通过防喷箱向外溢出,造成下风侧钻机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累计超限时长为35秒,最大值1.69%;2.1907回风巷防突风门以里15m处吊挂的电缆遭受淋水。
对此,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贵州能发高山矿业1.处2.04万元罚款;2.处3.4万元罚款。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肆佰元整(¥54,400.0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注意到,据信用中国(贵州)公开信息,截至发稿,贵州能发高山矿业的可查行政处罚记录已有14条,其2026年来已被行政处罚6次。

如在1月14日,贵州省能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事实内容显示:2025年10月1日至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七处、毕节市能源局和黔西市能源局对贵州能发高山矿业黔西县高山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现场断电试验发现,1915回风底抽巷72#钻机施工9号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无超限断电功能,且未上传监控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定为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因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5年12月29日毕节市能源局对高山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并于2026年1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煤安罚〔2025〕006号)抄送贵州省能源局。其被贵州省能源局作出如下处罚:暂扣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高山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467〕}。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能〕煤安罚〔2026〕1号。

1月28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又因“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载点处行人侧未设置防止飞矸伤人的防护设施”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4项违法事实,被合并处罚11.9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57-1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27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凯,大股东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大股东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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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