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类列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7月1日起施行
热点碳索 | 2026-05-29 13: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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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标准,以下17类情况将被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超层、越界开采。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
(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十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21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6年5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成中
2026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郭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