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5-29 16:35:32原创
大众网记者 徐德波 东明报道
5月29日,东明县组织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东明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杨某某强奸继女被判刑和撤销监护权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作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继父,违背人伦实施侵害,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虽主动到案但庭审中否认主要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害,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消除监护风险。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东明县金座广场公寓楼其继女陈某某(2014年10月7日出生)卧室内,强行奸淫了陈某某,造成陈某某阴部出血,会阴损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身为被害人继父,违背人伦,奸淫与其有共同生活关系且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继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系主动到案,但其在庭审过程中避重就轻,否认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决后,被害人母亲申请撤销杨某某对被害人的监护权,东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对被监护人陈某某的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严重损害陈某某的身心健康”,杨某某不宜担任陈某某的监护人,故依法判决撤销杨某某对陈某某监护人的资格。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司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零容忍,本案中,本院通过对杨某某的刑事从重惩处与民事撤销监护权的协同裁判,既严惩了犯罪行为、形成司法震慑,又从根源上消除未成年人再次受害的风险,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最大限度保护,为构建刑民衔接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提供了典型示范。
案例2:学校教职工强制猥亵学生一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背未成年学生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为预防再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对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依法宣告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某某原系东明县某学校教官队长,负责管理校内学生的日常纪律管理工作。2024年10月14日、15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其办公室内,违背学生刘某某(2007年3月29日出生)意志,强行搂抱刘某某、用手摸刘某某胸部,刘某某经反抗后离开。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本院经审判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时,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墙”和“防火带”,依法对其宣布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惩治与源头预防相结合,在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令,既彰显了对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又通过阻断其再次接触未成年人的途径,为未成年人筑牢职业领域的保护防线,对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构建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具有典型示范价值。
案例3: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宣告缓刑一案
【裁判要旨】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在东明县某职业中等学校就读的被告人李某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伙同吴某某(2007年8月4日出生)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吴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1万元,该款依法被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害人的被盗财物被追回,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规定及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导向,在依法认定犯罪、维护法律底线的同时,还需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悔罪表现,通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方式,给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该判例既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也为办理同类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典型示范。
责任编辑:王晓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