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法院法官走进济南七中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
地方法治 | 2026-05-29 23:10:43
春深半夏,法润心田。为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营造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5月27日,济南历下法院燕山法庭王福东法官走进济南第七中学,以“民法典进校园”为主题,为该校高一师生带来了一堂生动有趣、法理交融的法治教育课。

“同学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像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我们出生到去世,它都一直在默默守护着我们。那么在校园里,它又是如何保护大家的呢?”
课堂上,王福东法官没有照本宣科,而是结合自己审理基层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迅速拉近了与同学们的距离。考虑到高中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且校园生活日益丰富,王福东法官精准提炼了校园内最常见的三种侵权类型: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故意导致人身损害、名誉权侵权。

为了让枯燥的法条“活”起来,王福东法官讲起了自己的办案经历。“那是我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子。两个要好的男同学,课间在教室里掰手腕。两人都年轻气盛,互不相让。就在僵持中,咔嚓一声,一方同学的上臂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竟然构成了十级伤残。”通过这一生动的案例,王法官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监护人责任,他告诫同学们:“开玩笑要有度,玩闹不能过火。” 针对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校园霸凌问题,王福东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指出,起侮辱性绰号、编造谣言中伤、在网络上发布丑化他人的照片,这些行为不仅仅是违反校纪,更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情节严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惩罚。他强调:“法律不仅是保护自己的武器,更是约束自己的戒尺。不当沉默的受害者,更不做冲动的施暴者。”
授课过程中,王福东法官特别注重双向交流。他多次设置问答环节,邀请学生们分享自己对民法典的认识以及身边遇到的法律困惑。“过失导致人身损害和故意导致人身损害有什么区别?”“怎么理解‘注意义务’?”面对王法官抛出的问题,同学们纷纷举手,争相表达自己的理解。有的从主观想法角度分析,有的结合刚才的掰手腕案例谈体会。王福东法官认真倾听后,逐一进行了专业而通俗的解答。他告诉大家,注意义务,就是要求每个人在做任何行为时,都要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预判可能带来的风险。通过这种沉浸式的互动,同学们从被动接受者变成了主动思考者,原本晦涩的法律条文变得触手可及。

此次普法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一堂课的时间虽然有限,但法治的种子已然播撒进学生们的心田。王福东法官用真实的案例和启发式的提问引发思考,让同学们在具体情境中理解了权利与责任的边界、自由与规则的辩证关系。当法律不再只是书本上的条文,而是化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法治精神便真正实现了从“进校园”到“驻心间”的跨越。
(历下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