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咋换了身份?花12万买保险,一个月后险被“强退”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孙桂东  宋泓睿   2026-05-29 20:56:32原创

花12万余元为6辆货车买保险,保费一次性付清,发票保单样样齐全。不料一个月后,保险公司竟通知要“强制退保”。青岛市民孙先生近日遭遇了这件蹊跷事,自己明明全款交了保费,投保人变成了第三方公司,而且保费竟然还成了分期贷款。经手业务的中间人失联,他们面临要么再交一次钱,要么被退保的命运。保险费为何成分期贷款,投保人身份又为何变更?5月29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反映:

花12万买保险,竟被办成分期付款?

“保险费用全部一次性付清,刚过了一个月,保险公司竟然说要给退保。”市民孙先生说,他在城阳经营了一家货运公司,今年4月份通过一名中间人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这名中间人姓李,此前一直帮众多货车司机代办保险业务。

一共有6辆大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他跟保险公司的人比较熟,以前也是找他办理。审核了相关信息以后,他就把钱交给了对方。

对方也开具了保单,保险公司也开具了发票。但是,前两天,保险公司突然打电话来说,保单上的投保人是第三方公司。中间人李总收了钱以后,找了这家第三方公司办理了分期贷款。第三方公司把钱一次性交给保险公司,并成为了投保人。

“前几天中间人李总失联了,谁也联系不上。”孙先生说,中间人没有按时还贷款,第三方公司就以投保人的名义要求保险公司退保。

保险公司就给车主打电话,要求5月31日之前提供给他们第三方公司的转账记录,否则就强制退保。

质疑:

保单、发票都正规,为啥要车主来买单

5月25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发来了一份盖章的文件。记者在这份文件里看到,保险公司接到吉林省惠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全部的保险合同,退保险费。

保险公司态度明确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保险公司说,根据法律规定,除非能够证明已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否则即便在被保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也无权拒绝投保人的退保申请。

“我们交钱,投保人怎么就成了这家公司,而且我们从来没有委托过。”孙先生说,当时他们把钱给了中间人李总以后,还特意要了发票。随后,他收到了一份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具的发票。

“在发票里,账户信息全是我们公司,钱款也能对得上。”孙先生说,这足以证明是我们付了钱,为何投保人成了其他公司?而且,当时中间人提供了一份盖着公章的保单,上面的投保人就是我们公司,现在又出来一份新保单,所有内容都一致,唯独投保人变成了其他公司,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这些信息保险公司不去核实,现在就把所有问题让我们车主来承担。

另外,他们还看到了中间人李总和第三方公司的一份业务合作证明。在这份证明里,李总声称是货车所有人,并加盖了孙先生公司的印章,这才办理了贷款。

“我们从来就没有出示过公章,而且那个公章连编号都没有,一看就是假的。”孙先生说,第三方公司没有审核公章的真假,就签订了业务合作证明。这里面是不是有猫腻,他们不得而知。“但中间人失联就让我们来买单,太不讲道理了。”孙先生说,他们双方之间的问题,应当由他们来解决。

回复:

正在调查

5月29日,记者采访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回复说,具体内容已经记录,将会第一时间进行回复。截止到当天下午6时,仍没有人进行答复。

律师:

有发票和保单,保险公司应证明车主为何不是投保人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说,问题的核心是谁才是真正的投保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并且费用应退还给投保人。

但是,从日常生活逻辑上来讲,保险公司收了谁的钱,会给谁开发票。而且,车主看到第一份加盖公章的保单,投保人也是自己公司。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当调查取证,证明为何给他开了发票,又为何不是投保人。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责任,不能取消保险合同。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宋泓睿)

责任编辑: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