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更新,省防指实行“双指挥长”
山东省政府网站 2026-05-29 20:28: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6〕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四级应急响应
5.4 三级应急响应
5.5 二级应急响应
5.6 一级应急响应
5.7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应急物资保障
6.5 人员转移保障
6.6 供电保障
6.7 能源保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9 卫生保障
6.10 治安保障
6.11 资金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水旱灾害(含防台风)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
1.3.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指挥作用,统筹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1.3.3 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抗、群防群控,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由省水利厅和省应急厅共同组成,设在省应急厅,省水利厅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省防指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黄河河务局下设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工负责城市防汛抗旱和黄河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省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分别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省水利厅、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兼任省防办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省水利厅、省应急厅负责同志兼任省防办副主任。
2.1.1 省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研究拟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安排全省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2.1.2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水防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水利厅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物资储备与队伍建设。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以省防办名义组织落实工程巡查防守和工程抢险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市、县(市、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全省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设施设备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联合水利部门统一发布雨情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山东黄河河务局承担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我省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黄河山东段水情和洪水预报传递工作。组织编制全省黄河防洪预案和防凌预案。负责黄河干流(山东段)、东平湖、大汶河下游、北金堤(山东段)水工程的统一调度和黄河水量调度。按照授权,指导、监督山东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管理和运用补偿。做好国家常备防汛物资管理。组织开展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黄河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2.1.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省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的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省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扰乱价格等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广电局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省能源局参与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期间油、气、电等能源保障。承担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权限组织实施省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省海洋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及海洋灾害趋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省疾控局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防疫力量支援灾区,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和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省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传播预警响应信息。
山东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水域海上交通运输船舶防台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所辖水域汛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向所辖水域船舶发布航行警(通)告。
民航山东监管局负责督导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保安,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协调所需飞机,及时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全省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北部战区陆军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空军济南基地负责组织指挥所属空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省军区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协调驻鲁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山东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2.1.4 省防办职责
承办省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省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2.2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划和部署做好蓄滞洪区、黄河滩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道、水库、湖泊、蓄滞洪区、山洪等防洪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订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上报、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群众转移安置点的选址应科学审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就近便利原则。必须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地段、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建筑结构不安全场所以及其他已知风险隐患点,优先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建筑安全可靠、配套设施便于管理的场所,确保转移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落实、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黄河河务、气象等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省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汛前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市、县(市、区)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利、海洋、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立足防汛抗旱实战需求,加快构建气象卫星和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充分发挥“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作用,为会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支撑。
4.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黄河河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 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步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综合研判汛情、旱情、险情形势和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按照管理权限或职责迅速、精准、有效发布预警信息,为防范应对措施落实提供有效支撑,更好应对极端天气风险挑战。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通知预警覆盖区域有关市,并视情将预警信息直达有关县(市、区)。相关市、县(市、区)应建立并完善逐级预警“叫应”机制,高效落实防范应对措施。发布橙色、红色等高等级预警要1小时内向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报告,同时通知预警覆盖区域党政负责同志。
4.2.1 部门预警
1.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经综合研判后,暴雨预报预警区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5.台风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发布(变更)台风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船只回(择)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6.干旱预警
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户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 省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发布预警。
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黄河下游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相应流量),或个别滩区漫滩;
③南四湖或东平湖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
④预计1条主要河道、2条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重要控制节点或多个控制节点发生超警戒水位(或相应流量)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2)预警范围
全省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
省防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省防指副指挥长签发。
(4)预警行动
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省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行业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基层和有关部门落实风险管控和转移避险措施。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省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传、广电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暴雨、洪水等有关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轨道交通、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准备,按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省防指副指挥长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重要湖泊、大中型水库、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持续平稳回落,整体汛情平稳。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结合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省防指副指挥长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制订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省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大(一级)四个级别。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科学研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省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市防指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 应急响应启动
省防指根据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黄河河务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二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
三、四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省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重大、特大洪涝灾害,经省防指指挥长组织研判,如需实行战时模式,提请纳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一般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四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预计对全省部分区域、设区城市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致灾风险。
(2)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点达到警戒水位(或相应流量),或个别滩区漫滩。
(5)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设区城市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
(4)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黄河河务、住房城乡建设、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广电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等有关信息。
(6)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公安、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强化多水源联合调度,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9)相关市、县(市、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变化,及时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较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三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预计对全省部分区域、设区城市产生较重影响或有较强致灾风险。
(2)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南四湖或东平湖发生重大险情,或2条以上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漫溢、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黄河花园口站发生5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局部滩区漫滩,或黄河控导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局部河势发生重大变化。
(5)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设区城市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省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
(5)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黄河河务、住房城乡建设、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广电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公安、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9)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及外来水源和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10)视情请求国家防总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相关市、县(市、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掌握汛情(旱情)变化,做好人员转移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撤离。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区域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二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二级应急响应。
(1)2条(个)以上主要河道、东平湖、南四湖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中型河道发生漫溢、决口。
(2)小型水库溃坝,或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3)黄河花园口站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部分滩区漫滩,或堤防、险工、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
(4)预计运用东平湖、恩县洼或南四湖湖东滞洪区分洪。
(5)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重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设区城市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省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省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黄河河务、住房城乡建设、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广电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8)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9)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联络人民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0)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11)视情请求国家防总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相关市、县(市、区)防指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市、区)的市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登陆区、过境或近海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政府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视情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 一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特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省或局部一级应急响应。
(1)主要河道、东平湖或南四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大中型水库溃坝,或2座以上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3)黄河花园口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大洪水,或大部滩区漫滩,或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4)运用东平湖、恩县洼、南四湖湖东或北金堤滞洪区分洪。
(5)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设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山东、过境山东内陆或影响山东近海,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2 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2)省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省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省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黄河河务、住房城乡建设、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广电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联络人民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7)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9)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10)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采取限时限量供水措施,全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11)请求国家防总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相关市、县(市、区)防指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迅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市、区)的市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登陆区、过境或近海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政府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视情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省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省气象局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且预报对我省无明显影响。
(2)省气象局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省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省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终止。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保障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跟踪调度辖区内重点落雨区,实时掌握汛情发展动态。应急响应或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及技术人员始终保持在岗在位,确保遇到强降雨等突发情况高效指挥、有序应对。
6.2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1)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物资储备单位接到调度指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5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6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7 能源保障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做好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9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伤病员救治工作。疾控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6.10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1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水旱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分级组织开展,评估总结应对能力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组织编制,按照相关规定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闻媒体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主要河道:指我省的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大沽河、泗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梁济运河、韩庄运河等15条河道。
中型河道:指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12条河道。
10.1.3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重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