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钟建军   2026-05-29 21:35:31原创

5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烟台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武静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6起具有示范意义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少年盗窃铝合金窗获缓刑

家庭教育指导令促监护回归

被告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村镇民居中铝合金窗40余扇,价值1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宽与精准帮教的有机结合。通过适用缓刑、罚金刑,给罪错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家庭教育指导与犯罪记录封存措施双管齐下,既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又阻断犯罪标签带来的负面影响。案件对办理未成年人轻微财产类犯罪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着力修复社会关系、促进顺利复归社会,具有参考价值。

学生干部以管理为名行欺凌之实

管理权不是施暴的挡箭牌

被告人林某作案时未成年,是某体校的住校生,担任跆拳道队队长、宿舍舍长。林某利用学生干部的身份及体格上的优势,多次在宿舍、训练场等地随意殴打、侮辱、恐吓同学,强拿硬要财物,手段包括拳打脚踢、持棍击打、焚烧毛发等,情节恶劣,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案发后经学校和家长批评教育,主动到案并认罪认罚,监护人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多份谅解。经审理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同时,对于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提示,协助完善相应管理机制。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利用学生干部身份实施欺凌行为的案件,暴露出部分学生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法院以实刑判决宣示“校园绝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身份不是挡箭牌”。判决清晰划定了管理职权与违法侵权的界限,纠正“以管理为名行欺凌之实”的错误认知。同时,践行双向保护原则,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并开展帮教,对被害人修复损害,彰显司法温度。案件还推动学校补齐管理短板,以司法手段压实教育机构保护责任,强化对宿舍等隐蔽空间的日常管理,切实履行保护职责,构建平安法治校园。

“隔空猥亵”女童被判刑

精准打击新型网络性侵害

 被告人姜某某虚构未成年身份,添加不满14周岁女童王某某(化名)为好友。姜某某明知对方系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谈论隐私话题,诱骗对方发送隐私照片。案发后,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准确把握“隔空猥亵”的入罪标准,认定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的非身体接触猥亵行为,同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实现对新型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准打击。本案拓展了猥亵行为的司法认定范围,对打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标杆意义。同时也揭示了网络猥亵行为的隐蔽性与危害性——被告人通过虚构身份降低被害人警惕,严重侵害儿童心理健康。案件警示家庭、学校和网络平台须协同加强未成年人上网保护,司法机关坚决对此类犯罪零容忍,为未成年人筑牢网络安全法治屏障。

KTV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

四名被告人均获刑三年及以上

被告人王某1、王某2、路某无证经营KTV,聘任王某3任经理,组织13名不满18周岁女性从事陪酒、陪唱活动,非法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王某3被抓获归案,其他三人主动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并进行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故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判决严厉打击了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活动行为,警示娱乐场所必须依法经营。该案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众多,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心理健康及隐私,防止二次伤害。依托跟踪回访制度,结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回访持续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状况,帮助被害人尽快回归正常学习生活,走出阴霾,实现司法惩戒与权益保护的有效衔接。

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受保护

父母不能逃避抚养责任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甲生育非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与李某甲签订协议,约定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乙18周岁。后李某拒绝履行协议,认为非婚生育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且抚养费过高损害其配偶权益,因此主张协议无效,导致李某乙起诉索要抚养费1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某与李某甲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判决李某支付抚养费。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坚定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明确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道德标准为由逃避法定的抚养责任,协议约定内容不违法即具有相应的约束力。通过本案,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婚外关系违背了婚姻承诺中的忠实义务,对社会关系造成伤害,属于道德失范,但非婚生育的孩子是无辜的,其受抚养权不容侵害。提醒成年人应审慎对待婚恋与生育,倡导负责任的家庭观念,同时也表明无论家庭关系如何变化,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关爱不可缺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8岁儿童戳伤同学眼睛致残

清晰划分校园侵权责任

侯某8周岁,张某(化名)9周岁,两人系同班同学。侯某用笔不慎将张某左眼戳伤,致张某外伤性白内障,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12万余元。张某作为原告起诉,将侯某与学校均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侯某的监护人主张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学校则辩称已尽安全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对造成张某的伤害有过错,侯某系未成年人,因此由其父母承担80%侵权责任;学校未能证明其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到位,且事后未及时通知家长,应承担20%责任;张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为校园侵权责任划分提供了清晰样本——未成年学生突发伤害行为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存在管理疏漏、处置不当的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判决明确警示学校,校园安全不能止于仅仅建章立制,课堂实时监管、及时告知救治是法定义务。通过全额支持合理损失,充分填补受害儿童精神和经济损失,推动家校协同筑牢安全防线。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钟建军

责任编辑:武春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