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印发短视频探店行为合规指引
烟台市场监管 2026-05-30 14:11:10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烟台市短视频探店行为合规指引》,对短视频探店活动中探店主体、平台主体、经营主体等各方责任以及探店内容合规提出规范。
指引明确,探店主体应对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诋毁他人、刷单炒信、侵犯知识产权等。平台主体应核验探店主体身份信息,加强内容审核,对违规账号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经营主体应诚信经营,按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
根据指引,探店主体发布商业营销信息构成广告活动的,须在视频显著位置持续标明“广告”字样,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探店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在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
烟台市短视频探店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短视频探店行为,优化网络空间生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短视频探店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探店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实地体验、现场讲解、效果展示等方式,介绍、推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并通过短视频发布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短视频探店活动的探店主体、提供短视频发布传播服务的平台主体、接受探店推广的经营主体。
第二章 探店主体责任
第四条 探店主体应当坚持合法、诚信、公正原则,对发布的探店短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导向性负责,不得含有《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条 探店主体接受经营主体委托、支付或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免费体验、现金补贴、礼品赠送、流量扶持、商业分成等)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构成商业广告活动。发布时应当在短视频显著位置持续标明“广告”字样,标注方式应当清晰可辨,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其广告性质。
第六条 探店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七条 探店主体在发布探店广告活动中,应当查验并记录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有关证明文件等信息,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对探店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应当记录、保存,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八条 探店主体在探店活动中不得诋毁、贬低其他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编造虚假体验感受、夸大商品或服务效果、隐瞒商品或服务缺陷,虚构交易、刷单炒信。
第九条 探店主体使用图片、音乐、视频、文字等素材制作发布探店短视频的,应当确保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不得盗用他人探店视频、照片、文案和创意。
第三章 平台主体责任
第十条 平台主体应当对入驻平台的探店主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记录保存探店主体的身份信息、合作记录、违规情况等,定期核验更新,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平台主体应当对入驻商家和探店达人进行资质审查,督促其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对平台内发布的商业推广类探店内容做好日常审核巡查。
第十二条 平台主体应当明确探店短视频发布规则,督促探店主体对商业合作类探店短视频标注广告属性,对发布含有不良导向、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内容以及隐瞒广告属性的短视频账号,应当及时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平台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平台主体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平台内相关主体信息、短视频发布记录、合作协议、交易信息等相关数据和记录。
第四章 经营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委托探店主体发布的短视频广告应真实、合法,做好发布前广告内容审核,避免含有虚假、夸大和引人误解等违规内容发布。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委托探店主体开展探店推广的,建议与探店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探店短视频广告承诺的内容,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商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或服务规格、质量、价格以及承诺的优惠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落实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对于开展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或服务营销活动的,在探店短视频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
第五章 探店内容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探店主体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依法开展短视频探店相关活动。短视频探店内容合规要求:
(一)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得借舆情话题、灾难事件等“博眼球”“蹭热点”发布商业广告,不得以表演、模仿等方式发布抹黑、低俗、庸俗、媚俗信息;
(二)内容真实、客观、准确,不得编造、夸大体验感受、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得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价格、规格等;
(三)商业合作类探店短视频应当显著标注“广告”,持续显示至短视频结束;
(四)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短视频广告,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短视频广告,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五)短视频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炒作牟利,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破坏社会稳定;
(六)不得含有诋毁、贬低其他经营主体、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不得含有色情、暴力、迷信、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
(八)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九)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配方食品、兽药等特殊商品或服务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按规定明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误导消费者;
(十一)短视频引用素材使用合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盗用、抄袭他人探店内容;
(十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MCN机构(多频道网络机构)等主体在短视频探店活动中,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时,应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责任;在短视频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针对短视频探店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风险,作出的一般性合规提示。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短视频探店各方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若本指引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等内容发生变动,依据最新内容执行。
责任编辑:姜合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