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侵害、精准帮教、修复关系……烟台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年度案例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6-01 09:27:08原创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记者 李楠楠 烟台报道

5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烟台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武静介绍相关案例。

一、王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伙同他人采用螺丝刀拆卸等方式,多次盗窃村镇民居中铝合金窗40余扇,价值共计1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工作机制

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针对本案中家庭教育缺失和不当的情形,及时向法定代理人送达《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教育和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职。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在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宽与精准帮教的有机结合。通过适用缓刑、罚金刑,给罪错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家庭教育指导与犯罪记录封存措施双管齐下,既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又阻断犯罪标签带来的负面影响。案件对办理未成年人轻微财产类犯罪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着力修复社会关系、促进顺利复归社会,具有参考价值。

二、林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作案时未成年,系体育运动学校的住校生,担任校跆拳道队队长、宿舍舍长。林某利用学生干部的身份及体格上的优势,在校园宿舍、训练场馆等地,多次随意殴打、侮辱、恐吓多名同学,强拿硬要财物,手段包括拳打脚踢、持棍击打、焚烧毛发等,情节恶劣,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案发后经学校和家长批评教育,主动到案并认罪认罚,监护人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多份谅解。经审理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同时,对于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提示,协助完善相应管理机制。

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校园欺凌零容忍与双向保护,从严惩治恃强凌弱犯罪,同时兼顾教育矫治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二是强化释法明理与认罪认罚审查,精准区分学生管理行为与违法侵权界限,教育感化被告人自愿认罪。三是建立社会调查与帮教衔接机制,全面调查犯罪原因,联合多方制定帮教方案。四是延伸审判职能,剖析学校管理短板,以司法裁判推动校园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利用学生干部身份实施欺凌行为的案件,暴露出部分学生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法院以实刑判决宣示“校园绝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身份不是挡箭牌”。判决清晰划定了管理职权与违法侵权的界限,纠正了“以管理为名行欺凌之实”的错误认知。同时,践行双向保护原则,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并开展帮教,对被害人修复损害,彰显司法温度。案件还推动学校补齐管理短板,以司法手段压实教育机构保护责任,强化对宿舍等隐蔽空间的日常管理,切实履行保护职责,构建平安法治校园。

三、姜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虚构未成年人身份,添加不满14周岁女童王某某(化名)为好友。姜某某明知对方系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谈论隐私话题,诱骗对方发送隐私照片。案发后,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诱骗幼女通过网络发送隐私照片、并向对方发送自己的隐私部位照片,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工作机制

准确把握“隔空猥亵”的入罪标准,认定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的非身体接触猥亵行为,同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实现对新型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准打击。坚持罪刑法定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相结合,明确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绝对保护原则,统一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确保依法从严惩处。

典型意义

本案拓展了猥亵行为的司法认定范围,对打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标杆意义。同时也揭示了网络猥亵行为的隐蔽性与危害性——被告人通过虚构身份降低被害人警惕,严重侵害儿童心理健康。案件警示家庭、学校和网络平台须协同加强未成年人上网保护,司法机关坚决对此类犯罪零容忍,为未成年人筑牢网络安全法治屏障。

四、王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王某2、路某无证经营KTV,聘任王某3为经理,组织13名不满18周岁女性从事陪酒、陪唱活动,非法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王某3被抓获归案,其他三人主动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并进行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故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工作机制

该案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众多,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心理健康及隐私,防止二次伤害。依托跟踪回访制度,结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回访持续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状况,帮助被害人尽快回归正常学习生活,走出阴霾,实现司法惩戒与权益保护的有效衔接。

典型意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监护缺失等特点,以高薪引诱其从事有偿陪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判决严厉打击了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活动行为,警示娱乐场所必须依法经营,同时提示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呼吁公众发现此类活动及时举报,共同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五、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甲生育非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与李某甲签订协议,约定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乙18周岁。后李某拒绝履行协议,认为非婚生育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且抚养费过高损害其配偶权益,因此主张协议无效,导致李某乙起诉索要抚养费1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某与李某甲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判决李某支付抚养费。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工作机制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发展利益,尊重其隐私权。审查协议效力时,严格按照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的规定,不因父母行为违背道德准则而削减子女权利,确保不直接抚养方的抚养义务切实履行,通过优先处理等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需求。

典型意义

本案坚定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明确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道德标准为由逃避法定的抚养责任,协议约定内容不违法即具有相应的约束力。通过本案,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婚外关系违背了婚姻承诺中的忠实义务,对社会关系造成伤害,属于道德失范,但非婚生育的孩子是无辜的,其受抚养权不容侵害。提醒成年人应审慎对待婚恋与生育,倡导负责任的家庭观念,同时也表明无论家庭关系如何变化,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关爱不可缺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六、侯某侵犯健康权案

基本案情

侯某8周岁,张某(化名)9周岁,两人系同班同学。某日在校期间,侯某用笔不慎将张某左眼戳伤,致张某外伤性白内障,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张某作为原告起诉,将侯某与学校均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侯某的监护人主张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学校则辩称已尽安全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对造成张某的伤害有过错,侯某系未成年人,因此由其父母承担80%侵权责任;学校未能证明其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到位,且事后未及时通知家长,应承担20%责任;张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多方过错划分与责任认定机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根据直接侵权人、监护人、学校三方过错大小,科学划分责任比例。二是建立教育管理与制度落实监督机制,审查学校不能仅凭“有制度”抗辩免责,须提供制度实际执行、课堂有效监管的证据,把安全使用文具等日常教育纳入司法审查,推动安全教育从纸面落到实处。

典型意义

本案为校园侵权责任划分提供了清晰样本:未成年学生突发伤害行为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存在管理疏漏、处置不当的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判决明确警示学校,校园安全不能止于仅仅建章立制,课堂实时监管、及时告知救治是法定义务。通过全额支持合理损失,充分填补受害儿童精神和经济损失,推动家校协同筑牢安全防线。

责任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