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淹溺事故致1死,天岳科技被行政处罚50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01 16:39:3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栏获悉,5月26日,天岳科技(832116)因对一起致1人死亡的淹溺事故负有责任,被珠海市金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5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金)应急罚﹝2026﹞7号。

内容显示,天岳科技的违法事实是:2025年6月22日11时45分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的珠海先歌游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舾装码头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24.11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金湾平沙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2”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一般淹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湾平沙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对天岳科技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对此,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作出给予其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2025年10月30日公示了《金湾平沙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经过显示:
2025年6月22日,天岳公司焊工李某、普工丁某明、王某明、农某德和苏某和到先歌公司的舾装码头进行发电平台浮子的拆除作业,李某和农某德从发电平台上将浮子拆下,由天岳公司租赁的吊车将浮子吊运至码头岸上区域,由丁某明、王某明和苏某和在码头岸上区域将浮子连接臂的螺丝取下。

11时45分许,苏某和走到码头缆桩临水侧,停留张望片刻后,失足落水。此时李某正好看到苏某和落水,立刻让农某德下水施救。农某德立刻跳入水中进行施救。12时2分,李某拨打了120。12时6分,李某拨打110。12时10分,李某电话告知天岳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刚事故情况。12时12分,李某拨打119。

12时20分许,120、119、及各类搜救部门陆续到达了现场,开展搜救。16时49分,苏某和被打捞上岸。120对苏某和进行抢救,苏某和抢救无效死亡。以上过程,经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阅档案资料及查看监控视频得出。
据悉,经事故单位统计、属地政府确认,事故调查组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为17224.11 元。事发码头落水侧无防落水设施设备。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事故原因及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淹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方面,报告内容显示:
天岳科技,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苏某和忽视警告标志,在缆桩临水侧站立且未穿戴救生衣,失足落水溺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1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天岳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宋某刚,天岳科技总经理,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4]的规定,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宋某刚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业绩方面,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信息,4月21日,新三板天岳科技发布2025年全年业绩报告。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5.73万元,同比增长10.54%,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1.42万元,同比增长217.35%,基本每股收益为0.1300元。

天岳科技官网介绍,公司是专业研发、生产高技术含量浮标、护舷及船舶安全装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厂房5000平方米,各类生产、测试设备80多台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宋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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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