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皓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45000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01 17:21:38

近日,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了解到,山东雷皓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等三项违法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依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A档、第19号第A档、第36号第B档,被兖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45000元。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李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