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这五项违法事实,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公司被罚11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02 15:03:38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获悉,5月19日,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公司”)因存在五项违法事实,被榆林市榆阳区能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陕﹝榆阳﹞煤监管罚﹝2026﹞133003号。

内容显示,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公司的违法事实有:

1.20103综采工作面皮带顺槽1130m处有2根帮锚失效,补强支护不及时;20113反掘工作面进行2组扭矩试验,1组不合格;井底车场水仓掘进工作面,现场核查3根顶锚外露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属于锚固力不达标,失效锚杆,未进行补强支护,锚杆拉拔力检测2组均不合格,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作业规程锚杆(索)检测规定顶帮检测值与作业规程中相关锚索支护参数不对应,作业规程中巷道锚索支护有四种规格,在锚杆预紧力检测规定中没有一一对应规定合格标准(锚索预紧力检测规定顶帮合格为250KN,120KN,支护设计中顶部4.5m长锚索200KN,8.3m长锚索400KN,帮部3m长锚索200KN,3.8m长锚索250KN);

2.井底车场水仓掘进工作面掘锚一体机停机后切割头未落地;

3.20113正掘工作面291号皮带架处底托辊缺失;

4.201盘区变电所顶部照明灯无防爆检查记录;

5.20206辅助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避灾路线上的临时避难硐室(4700m处)未配备足量的自救器(数量为0)且未喷浆,无急救药品、未放置矿灯,未设置压风供水装置;20207机头硐室掘进工作面避灾路线上的自救器补给站无清晰的标识;20207机头硐室掘进工作面自救器补给站配备的压风供水装置无风无水。

对此,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1.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2.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3.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4.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此外,在2月13日,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公司还曾因六项违法事实,被榆林市榆阳区能源局作出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陕﹝榆阳﹞煤监管罚﹝2026﹞133001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4612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金国,大股东为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后者是中煤能源(601898.SH/01898.HK)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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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