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截桩处理,青海地质工程集团被罚134万余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02 16:47:58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栏获悉,5月22日,青海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地质工程集团”)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0-2号。

内容显示,当事人青海地质工程集团在宝龙旭辉城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当打桩设备显示压力值达到极限而桩无法继续打入时直接停止打桩,并在设计单位未就桩长异常问题出具变更文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也未按照相应程序形成任何书面记录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上海葭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截桩处理,导致桩长达不到设计要求。2022年5月,宝龙旭辉城项目住宅A-07#楼北侧地下二层区域发生上浮,造成柱、梁等构件发生开裂损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属于在施工中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受损区域已由第三方加固整改完成,且无拒绝整改的意思表示。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序号22“按期整改,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结算金额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玖万玖仟肆佰肆拾玖元伍角陆分(¥53899449.56)2.5%计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贰角肆分(¥1347486.24)的罚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海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魏国文,大股东为青海省地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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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