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临沂市《关于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众新闻 杜辉升   2026-06-02 17:15:03现场

一、阶段性政策主要内容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后,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10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130万元。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贷款限额最高上浮40万元;购买高品质住宅商品房,贷款限额最高上浮30万元;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现房的,贷款限额最高上浮20万元。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具体额度如下:

另外,商转公贷款额度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220万元。

例如:职工张某及配偶李某均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名下有2个孩子,2026年8月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现房1套,且是高品质住宅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职工张某家庭公积金最高可贷220万元(双职工130万元+多子女家庭40万元+现房20万元+高品质住宅30万元)。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相应核减一次贷款次数。

1.多子女家庭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

2.购买新建高品质住宅或新建住宅商品房现房。

申请人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情形的,可以申请核减二次贷款次数。该政策还可与前期实施的“同一套住房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使用过一次”(临住管字〔2024〕4号)、夫妻“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符合条件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临住字〔2025〕22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临住字〔2025〕39号)等有关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政策叠加使用。

以上所说的现房,是指开发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及开发商现阶段已经变成现房出售的原预售商品房项目。

(三)放宽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口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不变。

1.在拟购房所在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仅有1套自有住房;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这里的县区范围是以临沂市行政区划(九县三区)为标准。如临港区与莒南县同属莒南行政区,芝麻墩街道属河东行政区。申请贷款时,不需要申请人额外提供夫妻及子女在新购房所在县区住宅证明材料,以新购房县区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为准。

例,职工张某家庭育有2个孩子,目前已申请2次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贷款,2026年9月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3套住房均位于兰山区),可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按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其他情况不变,如职工张某家庭前2套住房位于河东区,2026年9月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位于兰山区,在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后,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次阶段性支持政策,是对缴存人再次购买本市新建普通自住住宅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项优化政策,商转公不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缴存人,申请贷款时需要主动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并根据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信息共享的可免于提供),未主动告知导致未能享受上述阶段性认定政策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且事后无法变更。

(四)拓宽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本次阶段性政策将物业费、购房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公积金提取范围。

1.物业费提取为定额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应按自然年度同时申请提取,每个家庭每年定额3000元,即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自然年度3000元。当年未及时提取的,过时不予补提。夫妻双方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Ⅰ类借记卡、婚姻关系证明即可申请提取。

2.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为据实提取。缴存职工购买我市普通自住住宅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3年内,本人及配偶应一次性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夫妻双方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有效Ⅰ类借记卡、婚姻关系证明、有效期内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即可申请提取。

(五)简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办理流程

优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办理环节,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与群众体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提取时可免于遗产继承公证。

1.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协商一致,并推选其中一人办理提取。

2.能够提供已故缴存人名下有效的Ⅰ类社保卡或借记卡账户,并同意将提取资金转入该账户。

3.无具有法律效力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4.现场签署继承人提取承诺书。

二、阶段性政策截止期

阶段性政策自2026年6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原有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前已受理、审批或已完成业务不再追溯调整。此外,根据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对中心前期执行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临住字〔2024〕21号)《关于优化调整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临住管字〔2024〕4号)《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临住字〔2025〕22号)《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临住字〔2025〕39号)4项贷款政策,同步设定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大众新闻记者 杜辉升)

责任编辑:傅欣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