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擦亮“事柿和美” 品牌 书写法护青绿答卷
地方法治 | 2026-06-03 19:06:38

6月3日,在第55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通报会。市中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来安出席会议,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冬华主持会议。
梁伟发布了市中区法院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暨市中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张来安通报了市中区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市中区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判职能作用,以兴隆法庭(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为专业平台,持续擦亮“事柿和美”环资审判特色品牌,在生态司法保护、府院协同共治、修复性司法实践、全民普法宣教等方面持续发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辖区生态安全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市中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23件,审结220件,结收比98.65%。其中,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90件,行政案件29件,刑事案件1件。辖区环境资源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传统环境资源纠纷仍占主体,民生属性突出。相邻关系、土地资源利用、噪声污染、水污染、扬尘污染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数量稳定,占比较高,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持续提升,对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期待日益增强。二是生态保护类案件占比稳步提升,新类型问题不断显现。涉及河道生态廊道管护、城市生态空间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生态破坏修复等领域的案件逐步增多,案件所涉领域更广、专业性更强,对司法裁判规则、证据审查标准、专业技术辅助均提出更高要求。三是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加大,专业认定问题突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生态损害程度评估、修复方案合理性审查、鉴定意见采信等问题更为复杂,证据固定难度大、鉴定周期较长、专业判断依赖度高,成为制约环资审判质效提升的关键因素。四是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度融入办案全过程,生态效果凸显。从单纯惩治违法、赔偿损失,转向生态修复优先、预防为主、全程治理,补植复绿、劳务代偿、限期修复、生态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广泛适用,司法裁判的生态价值更加凸显。五是协同治理需求显著增强,部门联动成为重要路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环境资源纠纷增多,单一司法手段难以实现全面化解,司法与行政联动、行刑衔接、多元解纷机制在处理重大复杂案件中作用更加关键。六是案件办理的社会关注度更高,司法导向作用更加明显。环境资源案件事关公共利益、生态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透明度、规则指引功能提出更高标准。
依法履职、公正裁判,筑牢司法审判主阵地
市中法院立足审判主业,依托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审理机制,全面提升环资案件专业化审判质效,严守区域生态安全底线。一是深化“三合一”审判机制。做实兴隆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专业化建设,搭建全链条专业化审判体系,优化案件繁简分流管理,依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等配套机制破解环资案件鉴定难、事实查证难等痛点问题,提升裁判精准度。二是严惩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保持环境犯罪打击高压态势,从严惩处污染环境、非法占地、非法狩猎等犯罪,在董某某等六人非法狩猎、非法制枪案件中,区分主从犯量刑,对主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其余被告人处以拘役、缓刑、罚金,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以刑罚发挥惩戒警示作用。三是妥善审理民行案件。聚焦大气、噪声、相邻污染等民生纠纷,妥善调处马某某与邻里空调安装妨害环境纠纷案,实地勘验划定安装边界,实质性化解老旧小区环境矛盾。在某生态旅游公司违规占用林地行政处罚纠纷案中,依法支持林业主管部门处罚决定,厘清林地使用法律边界。四是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相关刑事案件中,构建并落实“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公开致歉”立体化责任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引导侵权人通过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责任,推动司法裁判从“末端处罚”向“前端预防、过程修复、全程治理”转变。
机制创新、提质增效,完善环境资源保护体系
市中法院以改革创新激发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动能,从协同联动、特色保护、宣教建设、队伍培育多维度发力,持续健全审判机制,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一是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依托济南市市中区生物多样性执法与司法保护联盟,2025年纵深推进联盟实体化、常态化运行,联合生态环境、检察、园林绿化等部门,在园林保护、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开展协同处置与联合执法,推动府院协同向专业化、体系化、闭环化的共治模式升级。二是创新古树名木协同保护。在2025年全国生态日期间与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签署保护框架协议,建立司法行政协同机制并发布倡议书,推动古树名木保护从被动纠纷处置转向主动预防、全域守护。同步发布《“呵护古树长绿共建和美市中”倡议书》,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凝聚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合力。三是建强司法保护宣教基地。依托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生态环境法治宣教基地,持续拓展司法服务功能,将案例普法、公众观摩、法治教育融为一体,让司法保护走进基层、贴近群众,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覆盖面与影响力。四是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事柿和美”党建与环境资源保护双品牌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与环境资源审判深度融合。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类案检索与发改案件复盘,鼓励审判人员加强调查研究与成果转化,不断提升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能力水平。
协同联动、司法惠民,延伸生态保护服务触角
市中法院主动融入区域发展大局,延伸司法服务链条,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强化司法公开与规则指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一是开展企业法治精准服务。2025年深入推进司法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走进山东鲁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围绕生态环保、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重点,提供法治指导与风险提示,针对环境侵权、行政监管等法律问题给出合规建议,助力企业健全生态环保合规体系。二是紧扣重要节点开展普法。在世界地球日、世界法律日举办“法院红”守护“地球绿”活动,走进社区以案释法,讲解噪声、水污染等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围绕玉符河生态廊道保护,开展“守护江河命脉”专项普法,引导群众守护水生态安全。三是强化司法公开与规则指引。六五环境日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通报会,发布2022-2024年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通报工作成效,并发布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典型案例,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四是坚持线上线下融合普法。依托微信公众号发布典型案例、短视频等内容,线下多元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其中玉符河专项普法获《山东法制报・法院周刊》头版报道。
下一步,市中区法院将持续强化审判职能,持续深化专业化建设,持续完善协同共治格局,持续延伸司法服务,持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水平。
附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1.被告人董某某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在济南市某配货市场办公室内,通过网络购买配件,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2支,并非法持有成品气枪弹1400余枚、半成品铅弹2000余枚。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等六人违反狩猎法规,交叉结伙,在济南市、德州市诸多区县全域禁猎区内,使用气枪、热成像仪等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多次捕杀环颈雉、蒙古兔。经鉴定,上述动物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3600余元。六被告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与区域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济南市中区检察院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对六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弹药、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狩猎罪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等五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各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损失费用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董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对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及罚金;判令六被告人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3600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作案工具热成像仪等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中法院依法严惩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犯罪,同步推进刑事追责与民事公益诉讼,全方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具有多重示范价值与社会导向意义。第一,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对非法制造枪支、持械长期多次在禁猎区狩猎的组织者、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有力法律震慑,筑牢生态安全底线。第二,坚持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构建全方位生态保护司法格局。突破“重刑事处罚、轻生态修复”的传统模式,构建“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公开致歉”的立体化责任体系,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失赔偿、公开赔礼道歉责任,落实“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原则,推动生态损害的实质性修复。第三,明确了禁猎区与禁用工具的司法认定标准。破除了“打野味不犯法”等公众认知误区,引导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意识。
2.某生态旅游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董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生态旅游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林地上陆续建设14栋木质房屋,其中13栋全部位于林地范围内。后该公司自行拆除12栋,但未按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剩余1栋木质房屋仍处于违法占用状态。某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经调查,曾就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瑕疵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处理。该局在完善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权利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后,再次作出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以行政机关超期重作、属于重复处理、涉案土地已调整为非林地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设行为发生时土地性质为林地,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虽存在超期重作情形,但未实质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内容合法适当;后续规划调整不改变此前违法状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中法院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职、严格保护林地资源的典型行政案件,对于强化林地用途管制、规范涉林开发建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示范价值。一是严守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强调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以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等名义规避法定审批义务,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二是明确违法状态持续认定规则。明确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不因后续规划调整而自动合法化,堵塞“以规划变更逃避责任”的漏洞,强化对森林资源的持续保护。三是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法院对行政机关程序瑕疵依法指正,对合法处罚内容予以支持,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维护生态执法权威,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四是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发。明确企业开展项目必须严格办理用地、用林审批手续,从源头防范破坏林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3.吴某强诉吴某柱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强与吴某柱均系同村村民,双方系前后邻居关系,双方房屋均为农村自建二层楼房,吴某强的房屋院落位于吴某柱房屋北侧,吴某柱房屋距离吴某强院落不足2米。2024年,吴某柱屋顶上方安装太阳能光伏设备,光伏板均用支架架高。吴某强以吴某柱房顶上方安装光伏板设备影响其一楼房屋及院落采光、日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柱立即拆除太阳能光伏板设备、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市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柱与广州某公司签订《户用光伏系统合作共建合同》,双方以合作共建的方式开展电站开发建设,广州某公司将光伏系统设备安装在吴某柱房顶上以获取收益,并按季度向吴某柱结算和分配固定收益,合作期限25年,其间电站所有权归广州某公司,电站的设计、安装、并网验收、运维管理等均由广州某公司指定的山东某公司负责,合作期限届满后电站归吴某柱。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经释明,吴某强追加广州某公司、山东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吴某强收到补偿款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准予其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突破了相邻关系纠纷中由不动产权利人单独承担责任的传统审理思路,通过追加光伏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运维管理单位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各方责任;光伏发电属于国家鼓励推广的清洁能源项目,以调解补偿方式代替拆除或对安装设备进行整改的方式解决纠纷,符合绿色原则,同时也兼顾光伏发电清洁能源政策导向与相邻方采光权益保护,实现绿色发展与民生权益保护的有机平衡;案件未通过刚性的判决认定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而是以补偿方案促成调解,避免了司法鉴定、冗长庭审等程序消耗,同时大幅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又有效化解邻里间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4. 济南某集团公司诉济南某置业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济南某置业公司在济南某集团公司申请了三个给水号,用水性质均为非居民用水,执行6.05元/立方米的供水价格。2022年1月12日,济南市某区水务局向济南某置业公司作出超定额(计划)用水通知书,2021年第4季度该三块水表计划用水量为54700余立方米,实际用水量为79000余立方米,超计划用水24000余立方米,决定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10万余元。济南某集团公司向济南某置业公司送达该通知书后,该公司未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济南某集团公司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水义务,被告理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济南某集团公司所主张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系根据水务部门的政策对用水指标及价格进行调整,且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供水价格将依据调价文件进行调整,故济南某集团公司所主张的该项费用具有合同及规章依据,其要求济南某置业公司支付超计划加价水费10万余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某集团公司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稀缺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但存在竞争性;国家明确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价格倒逼节水。本案判决,通过司法裁判明确阶梯水价,超定额加价制度的合法性,统一裁判标准,强化节水相关供水条款的法律效力;支持济南某集团公司合法的加价水费主张,能够将节水政策落到实处,借助价格杠杆倒逼用水大户树立节水意识,减少浪费,优化公共水资源配置;通过司法判决,助力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以司法护航水资源保护、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经济提质与水资源保护协调并进。
5. 马某某诉张某某、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系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1号楼2单元302号住宅的业主,张某某、刘某某是该单元202号住宅的业主。张某某、刘某某将三台空调外机分别安装在马某某三个卧室窗户正下方。马某某认为张某某、刘某某安装的空调外机占用了他家空调机位,导致马某某借用楼上邻居空调机位,且三台空调外机运行时吹出的热气直接吹进马某某卧室,加之空调年久老化噪音异响严重,导致马某某不敢开窗通风,影响了马某某及家人睡眠、休息,妨碍其正常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排除妨碍,张某某、刘某某拆除安装在其外墙的三台空调室外机,并支付空调移机费用1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市中法院多次现场勘验,协调多方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张某某、刘某某将其案涉3台空调外机拆离现有位置,且今后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得高于其窗户上边缘水平高度;二、张某某、刘某某将空调外机拆离上述位置后,马某某不能将其空调外机安装于双方窗户之间位置,且今后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得低于马某某窗户下边缘水平高度;三、若双方空调外机安装位置违反上述约定,对方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反安装约定的空调外机。
【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旧住宅因规划空调机位不足引发的相邻妨害纠纷。本案调解,一是厘清相邻权合理容忍的边界,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兼顾自身便利与相邻方居住权益,对于超出正常生活可容忍限度的噪声、热污染,权利人有权主张排除妨碍。二是在楼栋无明确机位划分及小区物业未对空调安装位置予以规范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以窗户上下边缘为界划定空调外机安装范围,以双方合意弥补规划设计缺陷,兼顾可执行性及利益平衡。三是秉持实质化解纠纷理念,既要求安装在先的张某某、刘某某移机消除既有妨碍,又对马某某后续安装行为作出约束,平衡在先权利与后入住业主居住安宁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通讯员 张文静 袁璐瑶)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