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曝光第七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冒用信息、超范围经营等被罚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刘文思   2026-06-03 18:39:07原创

6月3日,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网络餐饮专项典型案例(第七批)发布,旨在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焦点: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冒用他人店铺信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9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区美团外卖店铺“壹碗·朝鲜面(炸串)”冒用他人店铺信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现已责令其立即改正,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0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在“千户外卖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壹碗·朝鲜面(炸串)”其公示的证照为其他经营主体的资质,未上传自身店铺证照,公示证照载明的经营地址与实际取餐地址不一致。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公示的信息均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焦点: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冒用他人店铺信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24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冒用他人店铺信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已立即关闭相关店铺,本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4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在“千户外卖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的店铺“胖胖蛤蜊鸡腿”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均为“淄川洪山陈老三快餐店”,该店平台公示的经营场所为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村西南,但该店铺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友谊街13号,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公示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冒用他人店铺信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焦点: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村拾趣甜品店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案

2026年4月8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周村拾趣甜品店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涉嫌虚假,随即开展线下核查。经查,当事人为在美团平台开设第二个线上门店,通过代办在平台上公示了经营者名称为“周村拾趣甜品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许可证信息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属于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周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焦点: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村区乐翻天餐饮配送服务部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案

2026年5月18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周村区乐翻天餐饮配送服务部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8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微信小程序“快嘀校配”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业务,未进行备案,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并登记信息,未与商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焦点: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信鑫餐饮店在网上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5月21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青信鑫餐饮店涉嫌在网上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青信鑫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墙面菜单上标明了“拌猪皮冻”,并在美团及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售卖“猪皮冻”,现场查看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焦点: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李纪食品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5月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李纪食品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李纪食品店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其现场加工制售的夫妻肺片加工过程为在常温条件下凉拌而成,属于冷食类,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经营项目,在线上及线下销售冷食的行为属于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焦点: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陆拾柒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陆拾柒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7日,根据举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打开小红书页面,当事人网售的“生包麻辣烫”由主食、菜包、丸子包、底汤包、调料包等组成,涉案食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刘文思)

责任编辑: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