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项目被指中标供应商无投标资格,榆阳区财政局:重新采购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6-04 10:41:46

近日,陕西榆林一地膜置换回收处置项目被指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对此,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认定该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月2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陕西榆林协创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该公告显示,2026年4月24日,榆阳区财政局受理“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田废旧地膜置换回收处置 (含加厚高强度新地膜购置)(项目编码:LCRA-2026-13)”投诉。被投诉人为榆林市榆阳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榆林龙宸瑞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为佳县双安达环保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为:

1、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无废旧地膜处置设备、无专业处置能力、无对应排污许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嫌疑,评标标准与中标结果之间缺乏合理对应关系,中标供应商在无设备、无业绩、报价最高的情况下获得最高评分,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情形。

3、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书写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按符合性审查规则应判定为无效投标,却被违规通过评审。

4、中标供应商报价最高 (单价15230元/吨,总价 609.2万元),与最低报价总价相差14万元,若其中标将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有违采购效益原则。

5、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审查不严,错误确认中标资格合法有效。

6、本次招投标中存在暗箱操作,定向投标嫌疑。

榆阳区财政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2、3、4、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且该事项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刘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