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吨蛤蜊遭非法捕捞,6.6万元碳汇订单补上河道生态亏欠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鹿青松 2026-06-04 17:41:17原创
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6.5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法院环资庭庭长罗莹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之一,是杜某威、杜某良、杜某超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12月,被告人杜某威纠集被告人杜某良、杜某超在德惠新河无棣县某河段内非法捕捞蛤蜊。被告人杜某良、杜某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蛤蜊11000公斤,杜某威联系运输车辆并将所捕捞蛤蜊售卖。经鉴定评估,涉案蛤蜊价值11000元,非法捕捞造成的资源损害数额为66000元。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判令三人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资源损害并赔礼道歉。
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杜某威退缴的违法所得13600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充分论证蓝碳认购替代性修复的科学可行性基础上,经调解,由三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6000元,用于购买山东省碳汇实施修复,现已履行完毕。
据了解,本案系海洋蓝碳认购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针对局部水域不宜增殖放流的现实困境,在涉案蛤蜊属于贝类碳汇,具备蓝碳交易的科学基础之上,探索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机制,引导义务人认购山东省碳汇,拓宽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涉案碳汇项目与受损河段同属渤海流域,且已在厦门碳交易平台认证,通过认购核销该碳汇,实现了生态修复的跨域系统性延伸与生态产品价值的省域转化,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替代性修复提供了可复制的蓝碳司法样本。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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