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破坏性盗掘古墓葬,被判刑!山东法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 刘一颖   2026-06-04 22:04:04原创

6月4日,山东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一:济宁某建材公司诉山东某材料公司、台州某医化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东某材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具有强酸性、腐蚀性的化工废液,经鉴定系危险废物。自2022年6月起,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竑以台州某医化公司名义,将1527.76吨废液委托给无处理资质的胥某耀处置。胥某耀又通过薛某、路某华等4人层层转手,最终由林某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5日,将其中500余吨废液非法掩埋于济宁某建材公司院内,导致该公司厂房及设备严重腐蚀受损,经评估造成财产损失275万余元。济宁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各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污染环境罪已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其承担清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山东某材料公司作为危险废物产生者,以台州某医化公司名义委托无资质主体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胥某耀、薛某等人层层转手并最终由林某实施掩埋,各侵权主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意思层层传递、行为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各侵权主体对济宁某建材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各侵权主体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大小明确内部责任份额,任一侵权主体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各侵权主体追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共同侵权典型案例。实践中,相关行为人往往为谋取私利,逃避环境监管、转嫁污染风险,通过层层转手方式,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不但可能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更会给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环境共同侵权法律规定,对各侵权主体的行为进行“穿透式”分析,判令参与非法处置的全链条、各环节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综合考虑各侵权主体所起作用,精准划分其内部责任份额,既维护了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教育、警醒相关从业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准确认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二:某太阳能科技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某太阳能科技公司作为专业节能服务企业,为物流园区、物业管理区域及个体经营场所等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与用能方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约定以节能效益分享等方式收取服务费。合同履行期间,部分用能方长期拖欠服务费,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严重影响节能服务企业正常经营与资金回流。某太阳能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请求支付节能服务费等。

【裁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被告涵盖供应链公司、物业公司及多名自然人,不同主体债务履行能力差异较大、部分用能方存在经营困难等实际情况,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各被告实际履行能力,分别确定债务履行方案。上述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相关被告已开始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系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分布式光伏节能服务合同纠纷、保障绿色能源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由节能服务企业先行投资、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收回成本的市场化模式,有助于提升能效、降低减排成本。鉴于本系列案件中涉及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与债务承担,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妥善制定差异化履行方案,既保障了节能服务企业的核心权益,又为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用能企业保留生存发展空间,有助于增强社会资本投资绿色技术的信心,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减排中的广泛应用,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的司法担当。

案例三:杜某威、杜某良、杜某超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杜某威纠集被告人杜某良、杜某超在德惠新河无棣县某河段内非法捕捞蛤蜊。被告人杜某良、杜某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蛤蜊11000公斤,杜某威联系运输车辆并将所捕捞蛤蜊售卖。经鉴定评估,涉案蛤蜊价值11000元,非法捕捞造成的资源损害数额为66000元。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判令三人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资源损害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杜某威退缴的违法所得13600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充分论证蓝碳认购替代性修复的科学可行性基础上,经调解,由三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6000元,用于购买山东省碳汇实施修复,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洋蓝碳认购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针对局部水域不宜增殖放流的现实困境,在涉案蛤蜊属于贝类碳汇,具备蓝碳交易的科学基础之上,探索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机制,引导义务人认购山东省碳汇,拓宽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涉案碳汇项目与受损河段同属渤海流域,且已在厦门碳交易平台认证,通过认购核销该碳汇,实现了生态修复的跨域系统性延伸与生态产品价值的省域转化,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替代性修复提供了可复制的蓝碳司法样本。

案例四:苏某民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苏某民明知同村村民石某民(另案处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仍通过租赁抽砂船、联系采砂供电、介绍购砂客户等方式,帮助石某民在黄河鄄城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经鉴定,涉案河砂价值共计839505元。

【裁判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民在明知石某民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积极帮助石某民非法抽取河砂,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苏某民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478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黄河流域非法采矿犯罪的典型案例。随着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矿犯罪日益组织化、链条化、隐蔽化,部分行为人企图以只提供帮助、不直接参与开采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对此类帮助行为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的“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有力筑牢了黄河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案例五:冷某平、邱某余等5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冷某平、邱某余等5人与多名其他同案犯交叉结伙,先后流窜至潍坊、临沂、日照、淄博等地,通过挖掘盗洞的方式,对“鄫国故城建设控制地带”“柴沟汉墓群——小妹冢”“临淄墓群”等多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破坏性盗掘。盗掘出土的青铜镜、青铜圆鼎、西汉时期金带扣等大量文物被销赃,部分文物未追回,造成文物流失。

【裁判结果】

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平、邱某余等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均妨害了文物管理秩序,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立功等情节,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继续追缴被告人冷某平违法所得2839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赓续中华民族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本案中,各被告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将出土的文物进行非法出售,不仅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破坏,致使宝贵文物流失,更严重妨害了文物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既体现了惩治破坏文物犯罪、守牢文物安全底线的坚定立场,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提升文物保护意识,共同守护文化根脉。

案例六:冯某、刘某、房某鹏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冯某借用他人名义租赁五莲县某村土地,后由被告人房某鹏注册成立日照某公司,并由被告人刘某备案建设某生态科技农业产业园项目。2023年4月至9月,被告人冯某、刘某、房某鹏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区内耕地挖沙取土并对外销售,造成25.42亩永久基本农田和0.27亩其他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五莲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刘某、房某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承包的耕地内挖沙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判令冯某、刘某、房某鹏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350903元。对被告人冯某缴纳的违法所得143240元,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取土销售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冯某、刘某、房某鹏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项目区内耕地挖沙取土并对外销售,造成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人民法院坚持严守耕地红线、捍卫粮食安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并判决各被告承担耕地修复义务,对于教育、引导社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严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赵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赵某与同案人盛某军(另案处理)驾驶轿车将66只蒙古百灵从内蒙古非法运输至山东枣庄,由盛某军出售给罗某林(另案处理),罗某林又转售他人牟利。涉案蒙古百灵系盛某军自野外捕获,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3万元。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赵某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跨区域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保护野生鸟类,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跨省非法运输猎捕的野生蒙古百灵,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了对危害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跨区域、全链条打击,是认真开展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以司法力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实践。

案例八:某家庭农场诉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家庭农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肉鸡养殖项目正常生产(存栏约53万只),但配套的生物洗涤塔、引风机及循环水泵均未运行,药剂罐内仅加清水、未添加药剂,且污水处理站密闭不严、发酵棚门敞开未密闭。2023年12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农场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该农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家庭农场明知应开启治污设施却未开启,且存在设施密闭不严、药剂罐未加药剂等情形,导致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该家庭农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仅可能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空气质量恶化,更会使得区域监测数据失真,干扰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形势的研判分析和科学决策。本案精准界定逃避监管行为,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有利于强化养殖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九: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石子厂、陈某波、陈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临沂市莒南县某石子厂在开采建筑用花岗岩过程中越界作业,造成6312平方米(合9.46亩)基本农田毁损,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该石子厂因越界采矿多次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负责人陈某波、陈某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10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石子厂、陈某波、陈某成共同承担生态修复等环境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三被告非法越界开采造成基本农田毁坏,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鉴于涉案矿坑与旧存20余年的矿坑重合,矿坑渗水形成石塘,原址修复已无实际必要。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三被告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对行政主管部门选定的4处政府待修复地块(共计43.06亩)进行修复;同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18.5万元、鉴定评估费12.6万元。各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土地修复义务,目前4处地块已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运用替代性修复机制、统筹解决生态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案例。鉴于涉案矿坑现已形成适宜渔业养殖和灌溉取水的“水库”,原址修复已无必要,法院通过调解,将被告对涉案土地的修复转化为对政府待修复地块的综合治理。这一做法既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追究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又确保了生态修复费用的有效使用,盘活了土地资源,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案例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诉某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淄博某输变电工程项目于2021年4月建成投入使用,该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手续,占压齐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2024年6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向某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某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全面监管职责,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某文旅局立案调查后,督促相关单位对变电站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修复,同时认为涉案建筑物对齐长城遗址周边的环境(历史)风貌影响较小,没有危害齐长城遗址本体安全,决定予以保留。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文旅局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遂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某文旅局虽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工作,但仅督促相关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该措施并未达到对齐长城遗址历史风貌有效保护的要求,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责令某文旅局继续履行对某输变电工程项目占压齐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行为的全面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齐长城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齐长城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是我国现存有准确遗址可考、年代最早的长城,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应当予以系统性保护和修缮。本案中,因文物保护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措施未能实现对齐长城遗址的有效保护,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统筹处理遗址保护与重大工程建设,切实维护齐长城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全面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段格林)

责任编辑:刘鑫沛